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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律师栏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词,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判决书,裁定书,答辩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救济方式,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与应诉,调查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环境侵权诉讼,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纠纷,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的诉讼。

  • 6个超标排放污水典型案例
    日期:2023-10-15 点击:553次

    6个超标排放污水典型案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积极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排查故障隐患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对运维设备的巡检维护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流域环境污染排查整治工作,通过非现场执法检查、排污口溯源、执法+监测协调联动等方式,以“长牙带电、敢于亮剑”的决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对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排污、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严厉查处。

  • 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等非法采矿案
    日期:2023-10-05 点击:49次

    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等非法采矿案本案系人民法院惩治非法开采海砂犯罪的刑事案件。天津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港口城市,是海砂的重要的输入地。海砂作为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山水林泉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对建筑用砂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非法开采海砂成本低、利润高,容易形成“采-运-销”一体化的地下黑产业链。非法开采海砂不仅会对海床造成破坏,而且会破坏海洋浮游生物和微生物资源,对脆弱的海洋生态造成毁灭性打击。

  • 马某新、马某山等非法存放、掩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日期:2023-10-05 点击:49次

    马某新、马某山等非法存放、掩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马某新等人在某科技公司院内非法存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马某新、马某琳、马某林、秦某某、曹某某一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马某新、马某山、冯某某在砖瓦厂掩埋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新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所判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马某山、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鲁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09-26 点击:53次

    鲁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乳胶涂料系家庭、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装修所必需的材料,传统乳胶涂料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甲醛、苯等污染物,环保不达标的乳胶涂料,会造成大气污染,且对人体呼吸道及皮肤等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鲁某加工点从事乳胶生产,理应配套相应的环保设施。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警示生产经营者在追求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切实增强环境主体责任意识,注重保障生态环境价值,努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与某商贸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日期:2023-09-26 点击:53次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与某商贸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本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本案中,涉案危险废物倾倒行为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经磋商达成赔偿欠付处置费用的合意,人民法院对赔偿协议的主体、磋商程序、实体权利义务等进行严格审查,依法确认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实现了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本案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如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司法手段为磋商效果“保驾护航”。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诉赵某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日期:2023-09-25 点击:77次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诉赵某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赵某某经营的车把氧化厂排放的废液、废水造成土壤被严重污染的后果,赵某某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包括污染清除费用、土壤恢复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等生态环境损失,均属于合理开支,应予支持。涉案厂区的土壤遭到污染,应予修复,综合原告的主张和涉案土壤污染情况及涉案鉴定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维修方案,赵某某应在60日内对涉案厂区的土壤予以修复,否则应按照鉴定评估意见承担土壤修复费用。

  • 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诉张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08-27 点击:46次

    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诉张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本案系因非法排放含危险废物的废水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有别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诉讼的新的诉讼类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某区生态环境局主张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各项费用,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 杨某、田某虚假处置污染环境案
    日期:2023-08-27 点击:57次

    杨某、田某虚假处置污染环境案津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及被告人杨某积极预缴罚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7-18 点击:80次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违法行为人在刑事判决中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若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应组织代为履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其依法履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3-06-21 点击:66次

    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可以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等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作为计算基数,同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侵权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生态修复成本,侵权人的履行能力、赔偿态度和刑事处罚等因素,确定相应倍数作为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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