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环境侵权事故造成水产生物渔业资源损失的,确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应采用下列计算方法:
一、围捕统计法。适用于以鱼、虾、蟹、贝等养殖品种为主的湖泊、水库、外荡及内陆水域,其环境侵权事故水域面积在万亩以下。
水产生物单位面积平均死亡量×环境侵权事故水域总面积+群众捕捞的死亡量==事故水域总死亡量。
二、调查测算法。适用难以设点围捕的大面积养殖水域。
由渔政部门根据发票、生产原始记录及有关旁证,核定养殖单位当年投放鱼种的分类放养量。
以粗养为主的应考虑原有自然渔业资源量。
事故水域中尚存的死亡量+群众捕捞的死亡量==事故水域总死亡量。
三、统计推算法。
1、内陆水域养殖,增殖水面(包括湖泊、水库、外荡)。
(亩放苗种数×成活率〔%〕×起捕规格-已捕产量)×受污水产生物死亡率(%)×受污面积(亩)==当年放养水产生物的死亡量(公斤)。
2、精养池塘或小面积渔业水域。
当年计划全部产量-己捕捞量==侵权事故水域×水产生物死亡量;当年计划全部产量==当年投放的鱼种数量×前三年平均增长率;
前三年平均增长率==(前三年平均产量÷前三年平均亩放苗种数)×100%。
3、滩涂养殖和围塘养殖。
(亩放苗种数×成活率〔%〕×起捕规格-己捕产量)×受污面
积(亩)×受污水产生物死亡率〔%〕==受污水产生物总死亡量(公斤)。
4、虾、蟹、贝、藻的推算方法。
((系数×受污面积(亩)×亩放苗种数×成活率〔%〕)÷成品规格(只、尾/公斤))-上年剩余水产生物死亡量(公斤)==受污水产生物总损失产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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