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商家售假电商平台有无连带责任
【案情】
李某在某电商平台第三方商家购买了一套价值千元的化妆品,收到货后发现是假货,使用过程中还导致了面部皮肤过敏。李某于是向商家索赔,要求商家履行“假一赔十”承诺及承担治疗面部过敏的医疗费用,某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某电商平台提供了对该第三方商家的审查的手续及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分歧】
关于本案某电商平台有无连带责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电商平台作为平台方,收取了第三方商家的入驻费,第三方商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某电商平台没有尽到监管审查的作用,在应知或明知第三方商家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所以应当对李某的赔偿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某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依程序对涉案的第三方商家身份信息等进行了审查,但不可能对其出售的每一件商品进行监控,且某电商平台已经向李某提供了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已经履行了平台应尽的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该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该两款规定是对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规定。第一款规定是基于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发生的可能因难以确定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身份而无法维权,而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的对其注册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并向消费者披露的义务,以此保障消费者及时、有效维权,否则将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本案中某电商平台已对涉案商家身份信息进行了审查,并向李某提供了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某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该第三方商家售假。
综上,李某对某电商平台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电商平台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杨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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