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购物发生纠纷,那消费者如何维权呢
作为新型的电子商务形式,近年来直播带货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观看网络直播下单购物。但直播带货也因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频遭消费者吐槽。近日,有网红因直播带货涉嫌虚假宣传而道歉,直播带货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某短视频平台主播“高火火”在直播间售卖一款单价299元的旅游卡,声称是“6天5晚双人豪华游,下机都是奔驰车接”“一定是纯玩团,没有强制消费”。有网友自12月12日起,先后发布多段视频称,自己购买了这款旅游卡后在参团游玩过程中发现,接送游客的是面包车,而非直播间推广说的“奔驰车”;旅游途中包含7次购物,并非直播宣传的“纯玩团”,该产品存在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在相关执法部门介入后,网红主播“高火火”在其直播的短视频平台就直播间推广的旅游卡与实际不符进行道歉,并承诺将对已经出行旅游的消费者“退一赔三”,对未出行的消费者进行全额退款。
从“辛巴卖假燕窝”、“罗永浩卖假羊毛衫”、到“高火火”虚假宣传,直播带货频繁出现“翻车”事件,消费者在享受“剁手”的快乐时,也极易陷入各种消费纠纷。
问题一:直播带货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该以谁为被告?
直播带货是指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上展示、解答,推广产品或者服务,最终促成商家与消费者缔结网络购物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当直播带货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品一般由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提供方或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售后责任。如果主播是接受品牌方委托为其带货,一般是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身份,与消费者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直接对商品质量负责。但如果主播是为自己的店铺带货,则兼具主播及经营者身份,此时主播与消费者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承担售后责任。
此外,《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售卖假货由广告主(品牌方)承担民事责任,若主播不能提供广告主(品牌方)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若主播发布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的,应当与广告主(品牌方)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二:带货主播虚假宣传,被欺骗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一般情况下,主播带货时的角色是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为促进商品销售,会对商品的性能、质量、使用效果等进行介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如果主播宣传的内容涉及具体的商品名称、数量、价格、质量等信息,消费者同意并下单的,其宣传内容属于要约,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卖家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上述推介的内容,则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如果主播在直播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也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如果带货主播在推介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被欺骗的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
直播购物有风险,消费者不要轻信主播的产品功效宣传和超低价格承诺,而要注意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店铺信用、购买评价等多方面因素,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理性消费。同时,消费者还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购物记录,如主播在直播时的质量宣传信息、购买及支付凭证等,这些电子数据信息是发生交易纠纷时进行维权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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