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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假LV包退货后起诉索赔,法院不支持

日期:2022-05-06 来源:- 作者:-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假LV包退货后起诉索赔,法院不支持

明知是假货,却依然购买,事后为获得惩罚性赔偿,把对方告上法院。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例此类案件。在判决中,法院明确表示不支持原告知假买假再索赔的请求。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张先生(化姓)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个标价1万多元的LV MINI DAUPHINE达芙妮复古拼色邮差女包。购买过程中,张先生将女包的链接发给店铺客服,并询问“这个包有货吗”,客服答复“有”。张先生询问“是从哪里买的啊”,客服答复“法国”,张先生又问“28岁左右的女性背可以吗,买来送客户的”。张先生通过支付宝付款的方式购买了此包。16天后,张先生收到了所购买的女包。

第二天,张先生以该女包系假冒产品为由,向店铺客服发起了退货申请。4个多小时后,店铺客服同意了张先生的售后服务申请。张先生也收到了退款。可没过几天,张先生把卖方告上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卖方按商品价款增加赔偿。

法院审理

通过法院的案件审理系统查询得知,张先生此前有过两次打假的经历。这引起了法官的警觉。法官为了核实事情的真伪,去了多家商场,基本可以判定张先生是知假买假。

最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宣判,在经营者已退还全部的货款情况下,驳回了张先生要求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原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该立法本意是保护正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所售商品不合格的真实情况,为了利用惩罚性赔偿而故意购买不合格商品牟利的行为人,不能认定属于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显然,张先生不能认定属于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此外,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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