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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 保健食品的标示和广告应当遵守哪些特殊规定
    日期:2016-01-25 点击:783次

    保健食品的标示和广告应当遵守哪些特殊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日期:2016-01-25 点击:341次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内容有哪些(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 代驾送客发生事故,有赔偿责任吗
    日期:2016-01-20 点击:470次

    代驾送客发生事故,有赔偿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 在旅游购物遇质量问题找谁
    日期:2016-01-13 点击:220次

    在旅游购物遇质量问题找谁旅行社或者导游带旅游团到行程安排中指定的购物商店购物,购物商店在旅游者购买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 商家销售旧货应否承担质量责任
    日期:2016-01-13 点击:262次

    商家销售旧货应否承担质量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就是说,对于不合格产品而言,其因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商家和厂家至少在10年之内应负责赔偿,即使产品中途易主,只要在10年的法定担保期间之内,亦应负责赔偿。

  • 消费者自愿购买过期食品造成损害可以索赔吗
    日期:2016-01-13 点击:346次

    消费者自愿购买过期食品造成损害可以索赔吗《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保证销售商品合格是销售者的一项法定义务。销售者销售已失效、变质的产品,无论其是否告知或是否降价,或消费者是否自愿,都不能免除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 酒店有无权利收取一次性餐具费
    日期:2016-01-13 点击:400次

    酒店有无权利收取一次性餐具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的规定,你所消费的酒店擅自单方面设定酒店最低消费标准属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而是无效的。

  • 高价购得赝品,损坏后谁应承担责任
    日期:2016-01-12 点击:226次

    高价购得赝品,损坏后谁应承担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你作为消费者以5万元从古玩商店购得一件标注明代制品的瓷瓶,但经鉴定为赝品,市场价值仅100元,而作为经营者的古玩商店是知假卖假,很明显具有欺诈行为,所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商店增加赔偿你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瓷瓶价款的一倍,应为10万元。

  • 消费者购物时被电击伤,商场是否担责
    日期:2016-01-12 点击:443次

    消费者购物时被电击伤,商场是否担责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之所以规定经营者负有该项义务是因为经营者最了解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具有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商家单方“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日期:2016-01-12 点击:531次

    商家单方“免责”声明是否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的声明显然违法,应属无效,商家应根据张女士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货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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