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
【案情】
2015年刘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按时还款。2018年1月陈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偿还陈某借款及逾期利息。因刘某未按时偿还,陈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刘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后陈某发现刘某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国寿福保险(分红型)一份,要求强制执行。
【分歧】
针对刘某的人寿保险能否被强制执行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和投资理财的性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与保险事故未发生时的保单现金价值是不同概念。人寿保险根据投保人缴费年限和保费数额确定不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通过终止保险合同,取出现金价值,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人寿保险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刘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并不是其与其所抚养亲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该条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如果不允许执行人寿保险保单,将出现债务人通过将财产变现全部用于购买人寿保险,并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这将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纵容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寿保险保单特殊性正在于其每个阶段都具有确定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在解除合同时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与意外险等其他保险是明显不同的。
综上,笔者认为人寿保险保单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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