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常识与婚家常识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以被撤销《民法典》将疾病婚从原《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变更为可撤销婚姻,一方面,系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自然人结婚;另一方面,明确要求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其婚姻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成年子女闹纠纷,父母有权拒绝“啃老”司法裁判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导人们自尊、自立、自强、自爱。本案裁判明确了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明确拒绝的情形下无权继续居住父母所有的房屋,对于成年子女自己“躺平”却让父母负重前行的行为予以否定,有助于引导成年子女摈弃“啃老”的错误思想,促进形成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的良好家德家风,传递了社会正能量。
家庭内部协议在征收背景下的性质和效力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家庭成员对于财产的处分与赠与不同,不宜按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如果协议仅有部分被安置人签字的,要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为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一文带你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诉讼中的难点和争议最大的地方,2023年1月1日,随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也正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开始实施。法院依职权要求双方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提升了诉讼效率,同时也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一次性解决、实质性解决具有重大意义。
探讨分手费的赠与问题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民法典第十一章对于赠与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分手费”可以被视为赠与行为,赠与是指一方自愿转移自己的财产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在没有威胁和被威胁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分手费的给付,这种给付就是一种赠与行为。
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婚姻家庭领域常见法律问题汇总民法典第1051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婚姻效力问题不仅事关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其近亲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本次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夫妻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妻子自子女出生后便在家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丈夫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妻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确定经济补偿数额。
婚姻无效的夫妻一方仅以父母在其同居期间赠与双方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为由主张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