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常识与婚家常识
家务劳动有价值,离婚之时需补偿民法典首次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夫妻扶养有义务,危难时刻应救助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的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本案中女方因为身体和经济原因无法支持现在的生活,男方虽身体也有不适, 不方便直接照顾女方生活起居,但根据其收入状况,法院采用经济帮助的形式达成夫妻间的扶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妇女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两位老人间的夫妻情分,保障了家庭的安定和谐。
婚内赠与另一方的房产,不办过户或公证,没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一项权利,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原则,既然如此当事人自愿放弃行使该权利,法律就不应当加以干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既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这种行为是否有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这里也不详细论述了,总之不建议采用这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的方法。下面笔者给大家分享两个实务案例,用以说明上述法律规定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离婚生活有困难,经济帮助来救济双方之前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男方一人所有,该离婚协议已经民政部门审查,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该房屋依法已由钱某个人所有。但考虑到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生活经济状况及女儿身体状况。法院判决由钱某以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对何某给予适当帮助。具体的帮助形式为何某享有诉争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妻子患病丈夫不管 扶养义务应承担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该扶养义务,既包括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供养和扶助,又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和慰籍,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当自觉承担该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起诉主张权利。
离婚率高的六大原因分析性格不合。夫妻双方草率结婚,缺乏婚前了解,因性格不合导致没有共同语言,长时间缺乏沟通容易产生意见分歧,深知增加吵架频次,如果双方都没有选择主动缓和,引领对方走出困境,走向离婚之路也是不得已的选择。
离婚后财产纠纷概念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接受彩礼一方出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令支付彩礼一方出具承诺书放弃彩礼返还请求权的,该承诺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表达、维系并发展感情所主动支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对婚前房产加名,还能撤销吗?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赠与发生在“夫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中,婚姻关系的基础在于情感,夫妻关系的维系或改善需要夫妻双方甚至是双方长辈长期的、共同的努力,这是家庭成员应承担的人身、道德层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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