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终于有人把“同居”的法律问题讲清楚了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男女选择不婚或晚婚,同时以“同居”的方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海淀法院经调研发现,2016年北京地区基层法院全年审理的同居关系类型案件多达上百件。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看法官给了哪些忠告。
同居时工资、奖金、继承、赠与、生产经营收益等情形的认定规则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参照《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非法同居”,这个概念最初出现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是不是非法,首先是事实认定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要通过诉讼主张债权,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而不在债务人。对此,妇女们一定要清楚,不要搞颠倒了。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采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举证责任,其应能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合意。
丈夫婚内出轨生子,妻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获支持黄某婚内出轨生子的行为是导致关某提起离婚诉讼的直接原因,关某对此并没有过错。据此法院支持了关某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团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活动。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关系到其切身利益,本案由检察院支持起诉,敦促被告尽早履行抚养义务,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全职带娃没有工作,也不能剥夺女方抚养权随着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一些女性婚后选择放弃工作,全职带娃。然而婚姻破裂时,男方常以女方没有收入来源为由,意图剥夺女方的抚养权。对此,法官回应: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女方的无形付出成为男方争夺抚养权的托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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