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打是亲骂是爱?不!言语侮辱亦会导致离婚经常性的谩骂导致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受到侵害,属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暴情形,而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一旦认定家庭暴力,即使施暴者辩称是“关心爱护”或者略有悔歉,如果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方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人的原则,将家庭暴力行为确定为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财产处理方面,如果存在家庭暴力,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出发,可以对施暴方少分财产,遭受家暴一方还可以请求施暴方损害赔偿。
情侣反目为分手签订协议,男方反悔诉至法院被驳回本案中的“分手协议”是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内容更多体现为一种道德性义务和要求,不具有合同法律关系所应具备的对等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的履行有赖于双方的自觉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执行力,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据此,法院裁定驳回阿伟的起诉。
诸某与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父母离异后分居异地时孩子的抚养与探望在客观上更难有效执行。本案审理中,法院依照《民法典》最新规定,充分听取考虑和尊重适龄未成年人真实意愿,摒弃旧有判决思维,以共同抚养、共尽义务、共担成本的双方共同抚养的调解方案让未成年人在父母双方爱护、教育与监管之下健康成长,有助于更好地维系亲情,实现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义务,为解决社会新发展中异地抚养新问题提供了首都少年司法智慧方案。
张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离婚经济补偿)本案适用《民法典》最新规定,以判决离婚经济补偿方式维护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孙某的合法权益;以判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抚慰受害一方,同时制裁张某违反婚姻家庭责任的行为,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
父母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由于每个家庭情况不一样,《民法典》确立了抚养争议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权纠纷中,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子女的原则综合考量由哪方抚养孩子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能够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子女的成熟情况和理解力,尊重子女的意愿。同时,还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考量子女的意愿与其利益是否相符,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最高原则来决定是否要遵从子女的意愿。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原告为巩固恋爱关系,构筑婚约基础,在恋爱期间陆续向被告转账十余万元,应当视为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同居时间、转账用途及金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本院酌情考虑由被告向原告返还七万余元为宜。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轮流抚养巧解纷 陪伴孩子共成长父母婚姻关系的破裂,往往会给子女造成最直接的伤害,即使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血浓于水的亲情也是割舍不断的。如何尽最大努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作出裁判,体现着法官的审判智慧。近日,常熟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在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中首试轮流抚养,最大限度实现父母双方共同呵护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目的。
借婚恋之名索取财物,法院判决:返还财产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互赠钱款财物,是当今较为普遍的想象,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或者稳定恋爱关系,缔结婚姻。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物质追求的理念也在不断更新变化,现实的恋爱婚姻中,甚至出现了物质化的不良倾向,该现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应予抵制。本案中,在李男和赵女认识交往过程中,因赵女网贷的原因,由李男转款给赵女用于还贷,李男也认可转款40余万的目的是用于偿还赵女的网贷,其性质属于赠与,赵女接受赠与,赠与合同生效并履行完毕,转款目的业已实现。
父母分居期间,孩子可否要求支付“婚内抚养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以起诉索要抚养费,但并不是无条件无理由的索要,更不应当作为离婚前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手段。孩子不是婚姻的试金石,不论婚姻状况如何,父母都应当合力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归根到底是源于家庭矛盾,但解决问题需要理性,切莫让孩子成为父母解决问题道路上的牺牲品。
“假离婚”变真离婚 离婚协议能否撤销李某通过采取欺诈方式使张某与其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关于“欺诈”等情形的举证亦是相当困难,当事人往往会陷入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境地。虽然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应被撤销,张某挽回了财产损失,但家庭破碎的事实却覆水难收。该案件也启示我们,婚姻非儿戏,离婚需谨慎!切勿为规避国家政策,或是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义务等商定“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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