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卢浩得知王某此前一直供职于南京某公司且目前正准备办理退休手续。“抚育费纠纷属于涉民生案件,如果王某的公积金账户确实有钱,那他目前的状况完全符合公积金冻结扣划的条件,而且得赶紧行动,不能被他先行取走。”掌握了这一可能的线索,卢浩赶忙前往公积金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在查询到王某的公积金账户及缴存单位之后,又迅速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委托南京建邺区法院冻结王某名下公积金。
凭借条向前夫索要离婚补偿季某主张借条所载20万元款项系孙某向其承诺的离婚补偿款,但从借条内容中不能直接看出该款是离婚补偿。同时,还查明,季某与孙某在离婚时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均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分割处理。季某认为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家庭付出较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事宜上负担了较多义务。故法院审理后认为季某主张的离婚补偿不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了季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年轻时对子女未能予以足够照料,老来要求赡养费,法院怎么判本案中,两子女和父亲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隔阂和对立情绪,希望双方当事人都能以亲情为重,加强感情沟通,带着理性妥善处理至亲内部的分歧和矛盾。亲人之间血浓于水,成年子女依法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要求。同时,提醒各位父母,为家庭多付出一些,对子女多关心照顾一些,晚年家庭生活也会更加和谐幸福。
养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遗产可以不分给养女吗被告在赡养养父母的过程中尽到的陪护、照顾及操办父母后事均为其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其能独占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赡养父母过程中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为鼓励孝顺照顾父母的社会风尚,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多分相应遗产。
妻子向亲友借款,丈夫是否需要共同偿还陆某本是杨某的初恋女友,后各自成家,又各自离婚,后重新恋爱,终成眷属。然再婚仅三年,双方却因债务纠纷对簿公堂。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这三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陆某、杨某共同归还陆某的亲友三人借款本金合计68万余元,陆某支付其亲友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相应利息。该三起案件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经生效。
赔偿金谁来做主?亲情修复护女童权益儿童最大利益优先不仅是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的司法理念,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一项基本准则。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审判理念应当强调保护,应以未成年人为本位,最大限度地对未成年人利益给予优先保护。当未成年人利益与其他个体利益甚至其法定监护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尽可能地考量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的实现因素,最大限度地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
抚养权变更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父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进行了约定。离婚后,若情况发生变化,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判决变更了抚养权。
私生子权益受法律同等保护曹某与王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为法律所禁止、受道德伦理责难,两人应承担各自的责任。但既已生育子女,则需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相应教育抚养职责,具体履行方式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从确保其物质、精神需求,以及减少对其成长的不利影响角度出发予以考量。
张女士作为直接抚养一方,在无特殊情形和特别理由的情况下,让大龙、小龙长期辍学在家,有悖于《义务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之规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虽然,孩子表达了愿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在多次询问中,孩子的意见存在反复,且亦不排斥与父亲共同生活。
大力、小翠作为小力的生父母,对小力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现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虽然小力还不满两周岁,但在小力满月后,其母亲小翠就独自回到娘家,小翠作为生母有能力抚养而不尽抚养义务,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伦理上,实为不该。而小力由大力直接抚养对其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影响,依法判决抚养权归大力更有利于小力的健康成长。为人父母,不仅是“生”那么简单,还更为重要的是“育”。父母因种种原因要一拍两散,但孩子是无辜的,仍然要负起应有的抚养责任,为孩子撑起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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