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分居未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能否判决离婚?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二次诉讼的离婚案件,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祖父母能否追索抚养孙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作为小韦的父亲韦某、母亲刘某,对小韦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该义务不因二人离婚而消除;韦某、刘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法定抚养义务,邵某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小韦的义务,但邵某却基于血脉、亲情等原因实际与小韦生活,负责小韦日常衣食住行,上述抚养行为系代替韦某、刘某履行,由此形成的无因管理之债即邵某因此花费的必要的抚养费用,韦某、刘某应予给付。
近年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产、经营、理财、消费等目的而负债的现象日趋普遍,夫妻债务问题日益复杂多样。在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关系濒危的时,一方为获取利益而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此种行为不但不能达到在得到更多利益的目的,反而可能受到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子女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吗父母离婚,并不会切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仍然要向子女履行抚养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更不应该错误的认为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是一成不变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以及经济的发展势必会造成子女花销的增加,此时子女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作为父母应当积极的履行抚养义务,维系与子女之间的感情。
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彩礼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男方以结婚为条件向女方和女方父母赠与的财物,是一种婚约财产。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婚约财产一方应当返还婚约财产。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承担全部债务是否有效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以夫妻任何一方或夫妻共同名义对外负的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与女方无关。”的债务承担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但是,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女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男方追偿。
保证人在未征得配偶同意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无效,对其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名,系其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其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保证人的配偶在该合同中未签署姓名并不影响保证人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保证人以其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证人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即其配偶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其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其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已婚男“家外有家” 非婚生女被状告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一般是由母亲一方进行抚养,而孩子的生父在知情后,可能因为其没有能力或孩子的出生非他所愿等因素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民法典》 第107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上述判决并无不当。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离婚后,往往因为婚姻存续期间积聚的矛盾,在探视权的保障上加以阻碍,甚至闹到申请法院执行探视权的地步,此举除了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以外,别无他益。奉劝所有离婚男女,不管两人之间关系如何恶化,请给孩子留下一个爱的港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单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借款人崔某配偶的王某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