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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日期:2012-03-24 点击:364次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人可以与生前抚养他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而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右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 遗嘱内容可否剥夺法定继承人之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日期:2012-03-24 点击:760次

    遗嘱内容可否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产是死者先前的个人财产。所以,处置权完全属于死者。死者在去世之前的财产处分行为,只要出于本人真实意图,而且对子女也已经尽到抚养义务的,就应该具备法律效力。父母的遗产分配给子女只是一般情况,但绝非必须。当子女生活无忧,且死者生前有公益之心的情况下,把自己巨额的财产全部赠给福利事业也是可以的。这种情况下,子女要做的就是理解父母的做法。即使难以理解,也不会影响遗嘱的法定效力。

  • 放弃继承权又反悔,能否再次取得继承权
    日期:2012-03-24 点击:860次

    放弃继承权又反悔,能否再次取得继承权 对于有继承权的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法律规定了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本案中,胡某在父亲生前以及遗产分配时都表示不参与遗产的分配,而且自己也承认自己放弃过遗产继承,那么,胡某放弃继承的表示则合法有效。

  • 死者未交代遗产,遗产如何处理
    日期:2012-03-24 点击:350次

    死者未交代遗产,遗产如何处理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死亡,规定哪些人按何种顺序继承遗产的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是依据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何人拥有继承权,并根据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排列其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处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如何确定多份遗嘱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2-03-24 点击:343次

    如何确定多份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继承不同于法定继承,它最大限度地尊重了财产所有者自己的意志,尊重其对自己合法财产所享有的处理权。因此,大多数人都会选择遗嘱的方式交代自己死后财产的处理问题。但这时问题也出现了,多数人生前时常变更遗嘱,到死后,无法断定该依照哪份遗嘱分割遗产。针对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 口头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2-03-24 点击:148次

    口头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我国对口头遗嘱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在危急情况下,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还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自己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本案中,父亲在临终之际订立口头遗嘱,长子却主张父亲在订立遗嘱时自己和弟弟都没有到场,因而该口头遗嘱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是,金某在临终之际将自己的遗愿告诉身边人,该身边人只要符合上述关于觅证人的条件,该口头遗嘱即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得到执行。

  • 被收养人如何主动解除收养关系
    日期:2012-03-24 点击:540次

    被收养人如何主动解除收养关系 本来收养关系已经成立,是不能随意解除的,这是为了保证被收养子女被抚养、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可见,法律对收养子女的规定,旨在保护被收养的子女,能够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健康成长。所以,当收养关系确立后,收养人如果不能提供一个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法律便没有必要再约束这种牧养关系。

  • 送养人如何申请解除收养关系
    日期:2012-03-24 点击:530次

    送养人如何申请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未到养子女成年是不能随意解除收养关系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条旨在保护被收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养父母虐待被收养子女,还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时,法律若还不能有强制性规定,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只会造成被收养子女身心受损。此外,《中华入民共和国收养法》还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如有虐待养子女的情形,无须给予养父母适当补偿。

  • 不同意收养弃婴的配偶,是否有抚养义务
    日期:2012-03-24 点击:309次

    不同意收养弃婴的配偶,是否有抚养义务 收养孩子作为自己的子女是需要经过合法手续的。如果在收养之初没有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在知晓时去补办。如果不做补办手续,在两人关系恶化时,容易产生纠纷。尤其在双方是否负有相关责任义务和是否有继承权的两方面问题上,发生纠纷概率率更高。为了避免这些麻烦和纠纷,在收养孩子的时候,依照法定程序合法登记,是很有必要的。

  • 养父母如何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日期:2012-03-24 点击:296次

    养父母如何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严某与芳芳原是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所以对芳芳的抚养与教育是严某的义务,同时芳芳对养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此条规定,严某有权要求芳芳给付赡养费。虽然后来二人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赔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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