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我国婚姻法中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关于父母子女的分类,各国一般分为两大类:一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二为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养父母、养子女。
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不享有婆婆遗产继承权 老年人需要子女赡养义务,主要体现在晚年的生活时,尤其在老人生病期间,更需家人的体贴和关怀,邵某在2000年后从杭州回到上海生活。高老太现有的证据仅能反映她在2000年之前,她对邵某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但是高老太的丈夫姜伊明仍健在,高老太不能称之“丧偶儿媳”,而在这之后,邵某的饮食起居都是姜尔杰来照料,并由姜尔杰养老送终。据此,法院确认高老太不属于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并不属于本案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夫妻法定财产制之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较详细地规定了约定的财产范围、约定的方式、约定的内容和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使约定财产制更便于广大人民接受和运用。
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夫妻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它具有以下特征:其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夫妻财产制之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等 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在各国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夫妻财产制之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包括瑞士立法中的特别财产制,法国、德国立法中的共同财产制之撤销制度)。它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之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各国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进程中一方可否放弃遗产继承 放弃继承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放弃继承的权利兼有财产性与身份性,该权利的享有是基于继承人的身份,非继承人不得行使和干涉。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单从财产关系角度考虑,还有身份关系以及感情因素夹杂其中,配偶不属继承人,不得干涉。立法不能赋予继承人配偶干涉继承人财产权放弃的权利,否则有违放弃继承的权利本质,故而放弃继承不需征得其配偶同意。
放弃继承权不能逃避赡养、抚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拒绝履行,更不得放弃。财产继承权对继承人来说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公民的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却不能放弃,因此,放弃继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已经履行了赡养、抚养义务的前提下,放弃继承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人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即可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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