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放弃继承权人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法律问题探析 放弃继承行为是否可以为债权人所撤销,目前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放弃继承是处分已经取得的权利,而且是单方的无偿处分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二是认为放弃继承不是无偿的处分行为,而是拒绝利益的取得行为,债权人不得撤销。台湾学者史尚宽、王泽鉴等持后一种观点。
继承权放弃的主体、方式及构成要件 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这是因为只有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从期待权变为一种财产的既得权。继承期待权只是一种继承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不能放弃的,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继承权的放弃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继承权能否部分放弃涉及到继承权的放弃的标的为何这一核心问题。由于继承权放弃的标的为继承权而不是所继承的遗产,而继承权作为一项抽象的权利不得分割,因此,继承权不得部分放弃。
继承权的概念及继承权放弃的法律性质 继承权的放弃,又称继承权的拒绝、继承权的抛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体现的是一种权利的放弃,根据法理,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得放弃,除非权利的放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为继承人与第三人,其中第三人主要是指债权人。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之审判实践中按揭房屋的处理 如果仅仅机械地以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众所周知,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房屋由于购房人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诉讼离婚主体资格解析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主动起诉离婚,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当事人本人不能亲自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代为起诉离婚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之嫌。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恶意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外。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则主张该债务系伪造或者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除外。因此,如果没有两种除外的情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债务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直接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之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人生育子女,另一方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人生育女儿张某某,给被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事后补偿制度,它使得无过错方能够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从而受到的人身、精神和财产上的损害在最大的限度内得到补偿。从另一方面来看,也是对有过错方的惩罚。
非婚生子女遗产继承纠纷案之亲子关系推定的适用 蒋某没有抚养黄欣的法定义务,黄欣要求蒋某给付抚养费,没有法律根据。抚恤金是黄某所在单位对黄某家属发给的有慰问和帮助性质的费用?是按职工死亡时家属的具体人员来给付的。黄欣主张蒋某给付抚恤金,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亲子关系推定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却需要法官对亲子关系推定作出裁判。亲子关系推定,是指为确定父母子女间的血缘、身份关系,在子女受胎(受孕)期间或者出生时与母亲有婚姻或性关系的男子中,推定一男子为该子女的父亲。
收养纠纷案例评析之原告提出因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对于养父母要求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收养法的规定与上述“收养问题”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都是以“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解除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本案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是被告就业后不尽赡养义务,受被告之妻打骂;家中住房不够,不能接纳被告一家回来居住;养母子关系已经恶化。但经法院查证,婆媳不和是事实,但并无打骂之事;被告在长时间里履行了赡养义务,只是于诉讼前,因住房问题与弟打架之后,搬出另居才停付赡养费。
赠与人为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做出的捐赠行为效力认定纠纷案 法院应认定王某的捐赠行为无效。 理由是:王某的捐赠行为是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的规定,法院应认定王某的捐赠行为无效。因为王某的捐赠是在对抗法院的生效判决,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抚养责任,起因是对李某将孩子由姓王改为姓李的行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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