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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父母和子女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日期:2012-04-28 点击:238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父母和子女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留其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日期:2012-04-28 点击:178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赡养义务的内容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体力上的照料、帮助和精神上的尊敬、慰藉、关怀。赡养的方式既可以是与父母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采用经常联系、探望并提供生活条件及生活费用的方式。如有多个子女,则应根据每个子女的经济状况,共同承担起对父母的经济责任。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日期:2012-04-28 点击:191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这是无条件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父母都必须履行抚养义务。离婚后的父母,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另一方都不因此而免除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当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可向抚养义务人的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婚生子女的概念和婚生子女推定
    日期:2012-04-28 点击:335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婚生子女的概念和婚生子女推定 婚生子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2)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这就排除了父与母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3)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即该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这就排除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我国婚姻法尚无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实践中,丈夫如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诉讼中丈夫负有举证责任,其需证明在其妻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的事实,或能够证明其没有生育能力。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亲权的停止和消灭
    日期:2012-04-28 点击:262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亲权的停止和消灭 判决宣告停止。指当有某种为法律预见的情形发生时,利害关系人可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官判决停止未成年人的父母行使亲权。其原因通常为:第一,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或严重滥用亲权或有重大义务的懈怠;第二,父母滥用对于女的人身照护权,或有不名誉、不道德的行为,危害了子女的利益;第三,父母有酗酒、虐待、危害子女健康等行为;第四,父母危害子女的财产,可宣告其丧失财产管理权。如果父母双方均有上述情况,应为未成年子女另设监护人。一旦情况改变,亲权便可恢复。

  •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日期:2012-04-28 点击:414次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父母一方单独代理子女,即无他方的授权而代理子女为法律行为或予以子女自为法律行为之同意时,属于无权代理,所为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经他方承认而有效,他方拒绝承认则无效。子女仅取得父母一方的同意而为的法律行为,也须由父母另一方承认始生效力。但有的立法例对于善意第三人设有保护规定,即为保护与父母交易之善意第三人,而使法律行为有效。

  •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内容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4-28 点击:454次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内容的法律规定 管教和保护权是亲权的内容,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则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当然发生,并不构成亲权的内容。因此,当亲权由父母一方单独行使时,非亲权人之父母一方仍然不能免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这在夫妻离婚或长期分居,或父母一方因故被宣告停止亲权时,更为显然。

  •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主体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4-28 点击:354次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主体的法律规定 婚生子女的父母均健在,且处于正常婚姻状态时,父母均为亲权人;父母一方死亡(包括受死亡宣告)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父母一方因受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宣告,或有受停止亲权宣告等法律上的障碍,或因行踪不明、长期不在等事实上的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父母离婚后,因父母双方的协议或者由法院裁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亲权人。

  •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的法律特征
    日期:2012-04-28 点击:1079次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的法律特征 亲权。在现代各国亲权立法中,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位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其性质已由原来的父母对子女的控制、统治关系转变为父母以照顾监护子女为主的法律关系,呈现出由支配权向保护权发展的趋势。

  • 我国婚姻法中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
    日期:2012-04-28 点击:596次

    我国婚姻法中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 1980年《婚姻法》继承了前述规定,并增加了关于子女姓氏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了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父母子女间法律地位平等、相互扶养和相互继承的新型亲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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