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虚假离婚问题及虚假离婚效力认定 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领取离婚证法律效力 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当事人本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离婚申请过程中,如发现有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的情形,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错误和违法性,驳回离婚请求,不予登记。至于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而取得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宣布其离婚登记无效,收回离婚证。
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之离婚登记的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过程也就是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和说服的过程。对于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之离婚登记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离婚、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若他们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则不予受理。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与收养关系成立相关的其他规定 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超计划生育。《收养法》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秘密知情人的保密义务。《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收养人、送养人有权要求保守收养秘密,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泄露该收养秘密的义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订立收养协议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要求:(1)办理收养公证并不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必经法律程序。只有在收养关系当事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情况下,才依法予以办理。(2)办理收养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对申请收养公证的当事人的条件和收养协议的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认为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收养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才能给予办理收养公证证明。
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之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人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弃婴和儿童,系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遗弃婴儿和儿童的,一般为生父母,也可能是养父母。弃婴和儿童,应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监护人送养受其监护的孤儿,须受我国《收养法)第13条规定的限制。该条指出:“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此处所说的有抚养义务的人,系指我国《婚姻法》第28条、第29条中所说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姊。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在《收养法》中的体现:(1)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况下的未成年人;(2)收养人一般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眉头;(4)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违背。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收养行为的身份性。通过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双方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因收养的成立消除。收养与寄养也是不同的。所谓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受托人和被寄养的上述子女间,并无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仍是其父母的子女。在寄养的情形下,抚养子女的具体形式虽有变化,亲属身份并未变更,权利义务并未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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