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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监护权纠纷案
    日期:2012-03-07 点击:179次

    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监护权纠纷案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目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职责。这些职责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除法定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是否有能力履行教育职责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及其他客观因素。同时也应当符合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

  • 诉讼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之探望权
    日期:2012-03-07 点击:271次

    诉讼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之探视权 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与子女的来往,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如何平衡父母探望的权利和促进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是确立探望权制度的关键。行使探望权,涉及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本案中原告叶某和被告陈某正是在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导致了矛盾的产生,才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 离婚后要求分割隐匿房产案
    日期:2012-03-07 点击:320次

    离婚后要求分割隐匿房产案 本案讼争店面房确系葛某在与原告蔡某婚姻存续期间交纳预购房款,离婚后其取得该房,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该店面房是否应属葛某与蔡某的共同财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其法律特征: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第二、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 离婚财产分割案之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案
    日期:2012-03-07 点击:839次

    离婚财产分割案之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案 离婚调解无涉及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无效?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该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主要应由夫妻协议处理,这是财产权利的处分,当事人有权合意处分,无须经审批、登记。原、被告之所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主要是履行离婚的法定手续,达到合法解除婚姻的目的。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离婚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案
    日期:2012-03-07 点击:307次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离婚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案 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在离婚时对该讼争的摩托车进行转移,是错误的,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对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所有的摩托车进行分割,这使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未得到法律制裁,有损法律的尊严。

  • 离婚时一方隐瞒对外债权另一方再次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
    日期:2012-03-07 点击:1000次

    离婚时一方隐瞒对外债权另一方再次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共同财产,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分割纠纷案
    日期:2012-03-07 点击:411次

    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分割纠纷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为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夫妻离婚时,如果这种对外债权还未实现,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双方之间进行分割。从这个意义上看,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应属连带债权,夫或妻均可独立地主张债权,债务人向其中任一人为清偿的行为,即视为对连带债权的清偿。连带债权因连带关系的解体,就有可能发生连带债权向单独债权的转化。所以,夫妻离婚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予以分割后归一方享有,不是债权转让的问题,而是连带债权向单独债权的转化问题。

  • 因家庭生活困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引起的离婚案
    日期:2012-03-07 点击:371次

    因家庭生活困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引起的离婚案 本案是一起因被告双脚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夫妻感情破裂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被告认为原告对自己应尽扶养义务,原告提出离婚,是对自己的一种遗弃行为。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离婚是应该的。

  • 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属久治不愈另一方起诉离婚案
    日期:2012-03-07 点击:801次

    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属久治不愈另一方起诉离婚案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患有精神病,经多次治疗,用药品难以维持其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因此本案的审理主要考虑的是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对婚姻关系的影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离婚后要求后续治疗费赔偿案
    日期:2012-03-07 点击:253次

    离婚后要求后续治疗费赔偿案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陶某与邓某对夫妻财产并无另有约定,其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双方除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占有、处理权外,没有个人财产,这就决定了邓某不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虽然双方于1997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就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在离婚前原告因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因此,原告在离婚后诉请被告以离婚分得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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