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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刑事法律中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日期:2012-03-06 点击:301次

    刑事法律中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乙女不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界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另据相关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不同辈份的表亲关系,法律是否禁止结婚
    日期:2012-03-06 点击:430次

    不同辈份的表亲关系,法律是否禁止结婚 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而本案中的两当事人显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畴,不应禁止其结婚。

  • 借婚姻索取彩礼财物,离婚后彩礼应返还
    日期:2012-03-06 点击:584次

    借婚姻索取彩礼财物,离婚后彩礼应返还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 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及与同居关系的区别
    日期:2012-03-06 点击:416次

    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及与同居关系的区别 本案两被告在1993年中旬之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且,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发生在前述民政部条例实施以前,所以,两被告的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 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财产
    日期:2012-03-06 点击:624次

    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财产 倪某某为自己的私利擅自挪用儿子倪某冬财产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倪某冬的合法权益,应予以返还,另,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丁某某对倪某某处置倪某冬的财产,完全有理由干预。

  • 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自行变更子女姓名
    日期:2012-03-06 点击:329次

    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自行变更子女姓名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无过错方荣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日期:2012-02-26 点击:254次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无过错方荣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的行为往往构成了对无过错方的侵权。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是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本案中原告刘某在开出租车期间认识一女子,二人经常同居,后发展到其家中同居,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家庭暴力已判刑受害人离婚诉讼中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2-02-21 点击:436次

    家庭暴力已判刑受害人离婚诉讼中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无过错方均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中除同居外,其余三种情形有可能构成或本身就是刑事犯罪。而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却又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以上规定,加害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可以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加害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大伤亡的,被害人反倒不能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 离婚损害赔偿案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适用
    日期:2012-02-12 点击:217次

    离婚损害赔偿案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适用 本案是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全自治区首例适用新婚姻法判决的离婚案件,也是全区首例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案例。被告因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被告被依法判决赔偿无过错的原告损害赔偿金2000元。

  •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要继承遗产债务必须一并继承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300次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要继承遗产债务必须一并继承吗 是的,一旦杜某的儿子继承了遗产,对杜某的债务也要一并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本案中,杜某之子如要继承遗产,须负责偿还其父生前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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