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重婚罪的法律特征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程序规定及须注意问题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首先,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审查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属重点,其次,协议人应继承遗产的数量、份额的多少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
遗产继承纠纷之遗赠协议效力认定案 林某生前签订的“遗赠协议”,在形式上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但根据该协议的内容,林某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在自己去世后赠与吕某,协议上写明“自遗赠人林某和受遗赠人吕某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内容和形式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有证据表明林某当时被胁迫、恐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林某、吕某都在协议上签了字,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
重婚行为是否导致配偶遗产继承权的丧失 重婚行为破坏了配偶继承权产生的身份基础—合法的婚姻关系。法定继承权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当继承人没有履行与其继承权产生的身份基础相关的基本义务(例如赡养抚养义务)时,其继承权将被法律剥夺的立法意图。由此推之,重婚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违背了夫妻间最基本的相互忠实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中最基础的伦理秩序,应作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得到抚恤金及继承其遗产 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指案件判决以前的审理阶段,还包括上诉期,这起案件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终结诉讼”的适用条件,依法裁定诉讼终结。这就意味着:黄先生死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李女士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
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评析之原告是否放弃了受遗赠的权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纯获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而并非必须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因此,如果王乙自己做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也可以认定其接受遗赠。但是本案中王乙本人也没有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放弃了受遗赠是正确的。法律仍然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的行为来认定是否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欲认定本案原告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就要具体分析其法定代理人放弃受遗赠的行为是否有效。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被告是否存在胁迫原告放弃受遗赠的行 有胁迫的事实存在。胁迫是一种使对方产生心理压力的事实,既可表现为语言,也可以表现为具体的行为。胁迫与合同订立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一方订立合同是由于对方或者第三人胁迫的结果。如果只有胁迫行为,但这种胁迫行为并没有影响缔约人的意思自由时,不构成胁迫。从该信中能够看出王丙想要分得部分遗产,而遗产全部在王丙的保管之下,如果王海一家不同意分给王丙部分遗产,确实存在着王丙花掉全部遗款而拒不交给王海一家的可能。这种情形的确给王海一家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但是这种当事人臆测的危险能否构成胁迫还有必要作更深入的探讨。
病人家属是否有权继承社会公众对病人治病的捐款余额 当捐赠人将款项捐出时,捐款的所有权随之发生转移,即该捐款应当归黄甲所有。在黄甲去世后,捐款即为其个人遗产,原告夫妇作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如师附小未经原告夫妇授权,擅自将善款余额全部捐赠给慈善会系越权行为,故应由其承担返还捐款余额的民事责任。社会公众所捐的善款并不是无端地赠与第三人,而必须用于为第三人特定利益之目的,例如治病、上学等。因此,如果款项的使用符合捐赠目的,善款就应当归第三人所有。相反,如果款项使用不符捐赠目的,那么捐赠人有权撤回捐赠,而募集人亦有权拒绝将善款交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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