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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家庭暴力成中国严重社会问题学者建议单独入罪
    日期:2012-05-15 点击:322次

    家庭暴力成中国严重社会问题学者建议单独入罪 “由于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相关的事宜,致使国家的责任难以落实。”对此,她建议在国家民政部下设立防治家庭暴力委员会,担负建立健全防治家庭暴力的机制和制度、组织社会组织参与防治家庭暴力的研究与社会救助活动、建立家庭暴力数据库、对防治家庭暴力法的执行进行定期评估等具体职责。

  •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351次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法律解析 在因果关系的链条里,直接和间接本是不能明确区分的两个概念,但在法律上有其特定含义。直接损害,指受害人因受侵权行为侵权而直接损失的财产或为避免及补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害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治疗而付出的医药费等。离婚的发生。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是离婚损害赔偿。

  •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探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323次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探析 从婚姻设立后的夫妻关系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因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亦可基于法定情形。但无论哪种情形,都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要件不同。第一,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合同关系中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便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国家的干涉。而在夫妻关系的协议解除中,婚姻关系并不随夫妻双方的合意而当然解除,其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审查与确认。

  • 约定财产制和夫妻举证责任的缺陷
    日期:2012-05-12 点击:402次

    约定财产制和夫妻举证责任的缺陷 约定财产制的约定财产范围时间上包括婚前和婚后,内容包括共有的和特有的夫妻财产,约定方式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为要式法律形式为。由于我国个人财产申报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最突出的矛盾是当夫或妻一方与民事相对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与民事相对人的交易安全没有保障。

  • 离婚过错赔偿构成要件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274次

    离婚过错赔偿构成要件法律解析 离婚过错赔偿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如下:1、请求人和被请求人须是离婚的双方,且诉请求须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提出,2、请求入须无过错,3、被请求人背离了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4、该行为须是离婚的原因。

  •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349次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夫妻离婚之后赡养费给付权人困患病负伤、贫困等情况下,不以另一方过失为要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上帮助的权利。并且此权利仅终止于请求人与他人结婚或被请求人无支付能力。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我们认为对同一共同债务即规定应当共同偿还又规定可协议清偿之间是矛盾的,是不符合民法共同之债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则的,实践中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夫妻对外的共同债务非由债权人选择债务人以及对各债务人主张份额的大小,而由债务人之间协议清偿。

  •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之建立第三方代管制度
    日期:2012-05-09 点击:712次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之建立第三方代管制度 经常会遇到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互不信任,无法达成协议,或是双方都有不宜行使监护权之情形,如果法院强行判决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使监护权,不但另一方不服,而且行使财产监护权的一方一旦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另一方就会以此闹访,不仅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受损,而且也会使法院陷人非常不利被动之境地。在此种情况下,建立第三人代管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 确立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的必要性
    日期:2012-05-09 点击:419次

    确立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的必要性 夫妻离婚时,通过法院判决或是自行协商确定未成年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并不否认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监督权,从子女最佳利益考虑,由父母共同行使监护监督权,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和安全,可考虑借鉴前述国外立法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之做法,确立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在夫妻离婚时,就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开具清单,登记造册。

  • 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主体之确定探析
    日期:2012-05-09 点击:270次

    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主体之确定探析 我们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最佳监护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人的身份不因父母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当然丧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直接监护同时归属父或母一方,但也不排除人身与财产监护相分离的情况。我们认为,另一方对直接负有监护义务的一方有实施监督的权利,为了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监管,应当考虑便于监管的因素。

  •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范围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09 点击:350次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范围法律解析 应认可未成年子女私有财产之存在,且原则上应涵盖未成年子女依法取得的所有财产,这符合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发展趋势,也与我国立法意旨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并无太多争议,不再赘述。具体而言,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包括: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 现在有不少未成年子女通过拍摄广告、影视作品等演出活动获取相当数量的报酬; 包括未成年子女通过科学研究创造的一些专利发明,或是通过文学创作产生的文学作品等,这其中包括稿酬等有形资产和著作权、发明权等依附于人身的无形资产; 其他通过有偿获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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