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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丧偶儿媳尽责赡养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
    日期:2012-05-22 点击:358次

    丧偶儿媳尽责赡养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享有代位继承权,应当继承其父郭军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兰某作为丧偶儿媳,为公公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应享有相应份额的遗产继承权。

  • 怎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案释法
    日期:2012-05-22 点击:309次

    怎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案释法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家庭中男性对女性(如夫对妻)、年轻人对老年人(如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强暴行为,其中尤以夫妻关系中夫对妻实施的暴力行为为甚。我国婚姻法已将“禁止家庭暴力”写入总则,规定对家庭暴力实施者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离婚的过错赔偿的条件及赔偿请求主体
    日期:2012-05-22 点击:356次

    离婚的过错赔偿的条件及赔偿请求主体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一方在国外的如何办理离婚
    日期:2012-05-18 点击:299次

    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一方在国外的如何办理离婚 如果一方能够回来办理离婚自然比较容易,但是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同意离婚与否,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 涉外离婚的管辖法院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18 点击:226次

    涉外离婚的管辖法院相关法律规定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 篡改遗嘱的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日期:2012-05-18 点击:158次

    篡改遗嘱的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根据以上法律,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了遗嘱,但情节并不严重,不一定丧失继承权,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丧失继承权。

  • 养子女继承遗产案之收养关系及遗赠抚养协议效力认定
    日期:2012-05-18 点击:324次

    养子女继承遗产案之收养关系及遗赠抚养协议效力认定 国家公安部和司法部就收养问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对一般收养的主体条件,规定收养人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年满35岁的并没有子女的成年人,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对特殊形式的收养的主体条件,规定确实年老体弱又无子女的人,为了使其生活得到照顾,其对被继承人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也有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定权利,无需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调整他们间扶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某作为养女,是养父蔡显庭的法定继承人,其与蔡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应认为扶养人主体不合格,该遗赠扶养协议应确认无效。

  •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日期:2012-05-18 点击:321次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张某的房屋建于1987年,属于张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当时未进行遗产分割,至今,已超过法定遗产纠纷诉讼期限。因此,对张某前妻的遗产不再继承和分割,应直接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李老太与张某虽然共同生活近8年,但双方没有对房产的归属进行特别约定。故8间房屋应作为张某的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唐某系张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缺乏独自谋生的能力,因此,应适当多分。

  •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遗赠与赠与性质认定
    日期:2012-05-18 点击:267次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遗赠与赠与性质认定 一审认为是赠与,二审认为是遗赠,再审认为是赠与。区别赠与和遗赠的关键是看赠送物品是否以赠送人死亡为时间条件,接受人在赠送人死亡前得到赠与物为赠与,反之在死亡后为遗赠。本案由于“留”字字意含糊,没有明确是否以死亡为时间条件,导致多次判决认定不一。且各判决在此认定上均论述不充分,特别是再审以李甲凭借说明办理了拆迁房屋调换手续和领取了补偿款为由认为赠与关系成立。缺乏说服力。

  • 反家庭暴力法中界定取证等难点仍待突破
    日期:2012-05-15 点击:203次

    反家庭暴力法中界定取证等难点仍待突破 有很多散见于相关法律的“反家暴”条款,倡导性多于操作性,难以“事先预防”,大多只起到警示作用。只是在家暴升级、后果严重时,才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地方性的法规又缺少上位法,对解决实践中的问题,难以作出实质性规定。因此,单独设立一部反家暴法非常有必要,当然,目前还存在诸多法律上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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