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随意撤销赠与,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赠与可以随意撤销,会使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得随意撤销。
对办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几点思考笔者曾参与处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男方不准跟女方离婚,在判决书生效后,男方为了表示不满,将女方的手镯带走。女方来到法庭后要求法官帮助其要回自己财物,这无形中增加了法官办案的内容。和其他案件类型如经济纠纷的即时履行性相比,婚姻案件往往在结案以后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法官注意,比如共同财产分割时的处理,孩子抚养费的给付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已经不是办案法官职责内的工作,但是当事人面对这些问题还是会找法官进行协调、咨询,这就需要法官有很大的工作热情去解决这些问题,以防止双方矛盾激化。
农村赡养案件的法律思考重视及时回访。在审理赡养案件后,定期开展判后回访工作,到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于在受理案件中发现被赡养人具备低保条件,又未办理低保手续的,审判人员及时与乡、村干部及民政部门协调,解决其低保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维护好农村社会稳定。同时邀请村干部及威望较高的村民,对赡养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督促,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大片的效果,增大了法律文书的执结率。
赡养,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认为父母处事不公而拒绝赡养。俗话说子女就像父母的手指,所谓十指连心,可十个指头总有长短。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生活幸福,但不可能面面俱到,往往侧重为其中一个子女的利益考虑和安排,从而引起其他子女的不满。当父母年老体弱需要子女赡养时,其他子女会以父母处事不公为由,提出应由多获得利益的子女赡养,他们不应赡养或应少尽赡养义务,于是子女之间产生纠纷。
离婚了,孩子怎么办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标准的确定,以孩子 的必要生活需求为标准,比如本案中的奶粉价格,按照普通的奶粉价格来衡量,不能按照奶粉中最高档的进口奶粉的价格来计算。关于亲子班、幼儿班之类的高昂费用的发生也属于不必要费用,这与孩子适龄之后的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大学教育不同。法官一般根据对方经济状况、给付能力、意愿行使自由裁量权。
离婚多留“后遗症” 子女权益应注意维护离婚后,双方本应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可是因为离婚时留下的隐患,又要在法庭上为子女抚养问题而剑拔弩张,一方面父母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张,继而又会引发关于探视子女问题等纠纷,另一方面孩子会受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母一方的影响,而仇视另一方,对本因离婚而得不到完整的父母之爱的孩子的心灵造成更大的伤害。
父母离婚,孩子由谁抚养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要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如中考、高考)离婚,而且应选择子女最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处理离婚问题,以缓解子女紧张恐惧的心理压力,排除和降低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不要以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作为争取或放弃财产利益的筹码。离婚后,男女双方尽可能减少积怨,切勿将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转移到子女身上。
如何解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后,“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认定,涉及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法院是否应执行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本文以正方观点、理由;反方观点、理由的形式,将与会法官的见解展现给广大读者,希望引起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探视权”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关于探视权,法律并不仅仅站在父母利益角度设立探视权,将探视权仅视为父母的一种权利是片面的,探视权的行使始终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就是说,探视不仅仅是为了维系亲情,更是为了让父母尽关心、照顾、教育的义务。站在子女利益的角度来审视探视权,应当认定探视权的意旨是孩子利益至上,当探视权与子女利益发生冲突,父或母之探视权应受到限制,甚至剥夺。
《婚姻法解释(三)》审理农村妇女离婚案时存在的问题农村离婚妇女获得财产补偿的权利未能得到较好保护。不同于城市夫妻,农村家庭模式依旧停留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层面,男性对家庭的付出多体现在经济层面,而女性对家庭的付出主要包括家务劳作、奉养老人、哺育孩子等方面,《婚姻法》原则性规定可以给予妇女一定补偿,但没有具体规定补偿条件和标准,《解释(三)》也未加以明确,这一主张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切实保护。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