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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论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3-27 点击:145次

    论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家庭住址、财产状况等有关情况,被执行人对自己的抗辩也负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在探视权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一对一的证据,申请人说对方不让探望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谁都没有直接证据,证人也一般都是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言效力很低。在此情况下,孰是孰非难以判断。法院也无法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

  • 结婚证灭失诉请离婚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5-03-27 点击:107次

    结婚证灭失诉请离婚应如何处理法院应按照双方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对登记结婚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按照民事案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不损害其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 母擅自更名不该 父拒付抚养费违法
    日期:2015-03-27 点击:200次

    母擅自更名不该 父拒付抚养费违法一种意见认为,小詹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黄某在未取得另一监护人詹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孩子姓名变更为钱新祥,致使詹某拒绝支付子女抚育费,且生效法律文书中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小詹祥,不是钱新祥,所以应待双方对子女姓名问题解决后再支付抚养费、教育费。

  • 浅谈农村赡养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日期:2015-03-26 点击:163次

    浅谈农村赡养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建立农村养老网络。乡镇建立敬老院,解决五保老人养老问题;结合当前开展的美好乡村建设在村一级建立幸福院,解决本村特别困难老人的养老问题;组一级建立互助站,根据老人实际需要上门服务,流动看护老人。

  • 浅析涉子女抚养费执行难的成因及其解决对策
    日期:2015-03-26 点击:316次

    浅析涉子女抚养费执行难的成因及其解决对策在离婚时,强制要求离婚双方为未成年子女缴纳一定数额的教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保证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不给付抚养费时,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和身体健康不受到损害,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谈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日期:2015-03-26 点击:133次

    谈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债权人主张权利,理应就权利内容负举证责任。如同上所述案例那样,争议的债务往往是出现在夫妻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尤其是负债的配偶方,这让举证成本以及举证难度会大大增加,而且也有失公平、公正。

  • 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日期:2015-03-25 点击:511次

    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如何处理离婚诉讼中,由于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将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则有可能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即作出了支持案外人请求或不支持案外人请求的裁判。但由于案外人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可能会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 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对抗债权人
    日期:2015-03-23 点击:303次

    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对抗债权人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的借条日期虽然在徐某和葛某离婚当日,但庭审查明该借款形成于离婚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虽然约定该债务由徐某偿还,但该约定系徐某和葛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吴某。徐某作为直接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葛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葛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取得向徐某追偿的权利。

  • 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处理及再处理
    日期:2015-03-21 点击:327次

    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处理及再处理对于原告的限制可以提前至起诉半年之前,按照通常情况,起诉半年之前相对应于离婚诉讼起意时间,该时间至起诉时,夫妻感情基本已经恶化,共同生活或者举债减少,将该期间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较为符合常理,当然实践中情况千差万别,该时间只是估算。据此,原告起诉之前半年之内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此仍然存在例外,如果举债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仍应视为家庭共同债务。作为被告,由于其被动性,可以不受以上时间的影响。

  • 怀孕妇女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准许
    日期:2015-03-21 点击:151次

    怀孕妇女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准许本案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因为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 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故法院告知双方 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子女如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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