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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处理及再处理
    日期:2015-03-21 点击:340次

    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处理及再处理对于原告的限制可以提前至起诉半年之前,按照通常情况,起诉半年之前相对应于离婚诉讼起意时间,该时间至起诉时,夫妻感情基本已经恶化,共同生活或者举债减少,将该期间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较为符合常理,当然实践中情况千差万别,该时间只是估算。据此,原告起诉之前半年之内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此仍然存在例外,如果举债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仍应视为家庭共同债务。作为被告,由于其被动性,可以不受以上时间的影响。

  • 怀孕妇女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准许
    日期:2015-03-21 点击:153次

    怀孕妇女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准许本案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因为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 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故法院告知双方 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子女如养问题。

  • 买断工龄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5-03-21 点击:124次

    买断工龄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行使的主体不同。通过继受取得的个人财产应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思指定,而通过原始取得的个人财产则需依附于夫或妻一方的特定身份并受其本人的意思支配。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该而且只能归夫或妻一方行使,并完全受所有权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他人不得干涉。

  • 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受害方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5-03-21 点击:282次

    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受害方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在原告出国务工期间生育与原告不具有亲子关系的男孩,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对原告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当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 重婚情况下的收养问题如何解决
    日期:2015-03-20 点击:99次

    重婚情况下的收养问题如何解决关某某与李某是母女关系。关某某与李某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能因关某某未完全断绝与其生母的关系,或以关某某与李某存在的姻亲关系为由否认两者之间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关某某可以养女身份继承李某的遗产。

  • 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突显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3-20 点击:236次

    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突显的问题及对策理顺有关抚养费处理中行为与责任承担的不合理关系,对“必要时”予以明确界定。笔者在本文中对抚养费请求中存在的问题已做了分析,可以看出诉讼中有关抚养费的处理,并没有实际的责任承担者,因为其所指向的对象——受抚养的孩子——是不受其约束的,在“必要时”可随时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对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予以理顺。对“必要时”做出明确法律界定:以能够维持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准,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 复婚又离婚财产如何分
    日期:2015-03-20 点击:193次

    复婚又离婚财产如何分审理中,针对8万元存款分割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该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分得存款一半即4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2003年1月离婚时8万元存款即归李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该存款已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即4万元。

  • 男女双方离婚后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
    日期:2015-03-20 点击:185次

    男女双方离婚后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祝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

  • 生父死亡后她应由谁抚养
    日期:2015-03-20 点击:153次

    生父死亡后她应由谁抚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意在确定此种情形下没有血缘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血亲)相同。

  • 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受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日期:2015-03-20 点击:220次

    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受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先判决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给予受害人损害赔偿,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予执行,待双方离婚、分割财产后再执行。这样既保护了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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