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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本案中的欠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5-03-18 点击:264次

    本案中的欠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部分人认为该笔欠款系梅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崔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对该款项不知情、该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梅某和崔某共同偿还;另一种意见则是,李某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崔某对梅某向李某借款之事知情、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欠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梅某自行承担该债务。

  • 监护人能否放弃未成年人的残疾赔偿金
    日期:2015-03-18 点击:291次

    监护人能否放弃未成年人的残疾赔偿金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残疾赔偿金是除监护人自身因医治被监护人所受损失之外专属于被监护人的利益所得。监护人对于他人财产无权处分。

  • 法院已经调解的抚养问题可否再起诉
    日期:2015-03-18 点击:218次

    法院已经调解的抚养问题可否再起诉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说明芳芳的抚养问题是可以再通过诉讼来解决的。本案中,芳芳的生父对女儿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芳芳要求父亲张建国给付抚养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法院根据芳芳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张建国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抚育费数额,以及教育费和医疗费的承担比例是恰当的。

  • 过错方起诉离婚应否判离婚
    日期:2015-03-18 点击:255次

    过错方起诉离婚应否判离婚原告自认与他人非法同居一年有余,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符合“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规定并不区分有过错方或无过错方起诉,只要符合该规定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均应准予离婚。

  • 从一则案例谈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问题
    日期:2015-03-17 点击:571次

    从一则案例谈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问题该房虽系共同财产,夫妻均有平等处理权,但该房房产证登记在丈夫名下,是妻子代为处分房产,这时作为买主在交易惯例中谨慎审查的义务要大于一般情况。买主在买房时已经得知丈夫在外地治病且已成为植物人,在此种情况下,夫妻不可能达成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有中间人在场也不足以代替买卖双方当事人主体的意思,买主对此交易存在的风险审查不足,买卖合同无效,买主所交付的房款应由夫妻二人返还。

  • 本案财产应如何定性
    日期:2015-03-17 点击:237次

    本案财产应如何定性对于举行婚礼时的礼金当属原、被告共同财产。2007年元月17日在举行婚礼时,双方亲属互相给付的礼金属于对原、被告双方个人的增与。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得到的收入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从法律意义上讲,原、被告从这一天开始已是合法婚姻关系。而在举行婚礼时,双方亲属互相给付的礼金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故属原、被告共同财产。该财产原、被告均分。

  • 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 父母能否拒付抚育费
    日期:2015-03-17 点击:161次

    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 父母能否拒付抚育费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赵清是闫某的儿子,双方的父子关系不因张某与闫某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清除,无论姓名是否变更,闫某均负有抚育赵清并支付抚育费的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闫君姓名变更为赵清,但双方只是对改名问题产生争议,对孩子是抚育费的主体并无争议,赵清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确定闫某支付抚育费数额的法律文书己生效,闫某理应自动履行。

  • 离婚时,已增值股票该怎样分割
    日期:2015-03-17 点击:110次

    离婚时,已增值股票该怎样分割本案中,除非陈晓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前所购股票与婚后所购股票的增值有所区分,否则对该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难以认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前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有效
    日期:2015-03-17 点击:132次

    离婚前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有效刘某和罗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实际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而刘某和罗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因此,不应支持刘某的此项诉讼请求。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母亲能否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日期:2015-03-17 点击:158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母亲能否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 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强迫和代理。可见,任何第三人(包括离婚诉讼中的代理人)都不能对他人的婚姻作出是否同意解除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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