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与姚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8日,姚某于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八间房村东违法倾倒黄褐色、黑色固体废物并丢弃废油漆桶、废塑料化学包装桶。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下伍旗派出所查明,姚某倾倒的废物是从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装运。2020年6月29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与武清分局共同对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现场存放的由其涂装车间产生的漆渣外观、性状、气味与姚某倾倒物质相一致。经向该公司管理部部长邱某询问,姚某倾倒的固体废物确系从该公司危废暂存间装运,且该废物属于该公司《年产57万套汽车内外塑料装饰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所认定的,以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确定的HW12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52-12)。案发后,由某环境服务公司针对倾倒危险废物应急处理处置,包括20升及以下的铁桶60千克,废漆渣1690千克,含稀释剂废液200千克。后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与姚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规定,应追究姚某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之间亦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定条件,同时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与姚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案涉危险废物倾倒行为发生后,经应急处置,土壤未实际受到损害,且当事方达成合意,由赔偿义务人全部承担并支付清除污染费、环境检测费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人民法院对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其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依法公示并确认协议有效。本案体现了当事方意思自治与司法权力介入之间较好的平衡,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纠纷化解效率,在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护佑青山绿水方面彰显了法治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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