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纠纷案例
电梯安了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业主能申请拆除吗?王某系北京某高层住宅小区的住户,平常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王某日常搭乘电梯推行电动自行车至家中充电,今年年初,其所在单元电梯安装了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王某认为该行为影响了其正常推行电动自行车进出家中,妨害了其物权行使,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关闭并拆除所在单元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
法院未就原告庭审后变更的诉求组织举证、质证及辩论而迳行裁判,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款项的损失,庭审中经法院释明是否增加诉讼请求后,原告代理人表示将与委托人协商后回复法院。庭审后,原告书面回复法院增加赔偿数额。但法院并未告知被告关于原告已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情况,而迳行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超过其原起诉状中主张的赔偿额。法院未将原告的诉求变更情况告知被告,也未就此重新组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剥夺了被告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和辩论的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大数据杀熟,携程被判退一赔三柯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携程APP作为中介平台对标的实际价值有如实报告义务,其未如实报告。携程向原告承诺钻石贵宾享有优惠价,却无价格监管措施,向原告展现了一个溢价100%的失实价格,未践行承诺。
最高院指导案例:“以房抵债”适用精解“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第三人。由于以房抵债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众多法律关系,同时可能会涉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禁止流押流质等强行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争议很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因学说流派的不同,出现不太统一的裁判尺度。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争议中指定共同监护的适用对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发生监护争议时,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量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密切程度、是否依法具有监护资格及相应的监护顺序、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同时结合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因素。指定监护应以一人监护为主,数人共同监护为辅。如数人监护能更有利于被监护人权利保护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
向跟妻子偷情的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支持,二审法院:不支持!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乙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而甲系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乙没有法定的义务抚养小孩,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抚养甲与丙生育的小孩,甲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对乙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将已出售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不享有抵押权开发商向银行提供抵押之前,该开发商已将前述案涉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购房者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银行自认开发商向其提交的抵押物清单载明前述案涉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开发商,抵押物是否存在真实的权利人,从而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因此认定银行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并无不当。
原告就诉的客体合并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各客体间不具关联性的可驳回起诉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就双方间签订的多份合同合并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此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形必须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作出决定。因上述多份合同所涉内容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为不具有关联性,不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裁定驳回起诉,并释明当事人应分别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地下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及权属界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区分车位类别界定其法律性质和产权归属,地面车位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地下人防车位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用益物权。
行政行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是否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要综合考量行政行为撤销的必要性、是否撤销会引起更大的利益冲突或是否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等案件具体情况,如果存在撤销后重做的困境,应该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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