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纠纷案例
河南某补胎服务有限公司诉谭某某商业诋毁纠纷案商业诋毁行为层出不穷且形式多样,行为人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简单编辑发布一则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便可以吸引庞大消费群体关注,甚至引起社会舆论,给受害者带来严重损害。因此,经营者在发布有关竞争对手的言论时,欲达到的目的必须正当,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客观,其陈述的内容必须真实,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本案明确产生误导、损害商誉的虚假事实的认定标准,对于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诚信经营,维护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指引意义。
新人婚礼录像被损毁,能否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判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网络主播擅自离职应向合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传媒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形成合作经营关系的,属于民法典调整的民事合同关系。主播以“其他平台发展空间更大”等理由,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离开传媒公司提供的主播岗位,构成违约,应向传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见,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亦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
民事判决中遗漏判项但主文中已对此事项明确阐述的,可以民事裁定形式予以补正,不属于程序违法情形
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案件,原二审合议庭成员能否担任该二审主审法官据此,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案件,主审法官作为原二审合议庭成员担任二审承办人不属于“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之情形。在当事人亦无证据证明主审法官与案件其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不予准许,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为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恪守居中裁判之地位,不能随意调查收集证据,否则,受该证据影响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就会质疑裁判的公正性。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举证原则。不过,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
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能否约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西奥公司与淦升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合同,约定淦升公司向西奥公司采购电梯,西奥公司负责供货、安装、检测等。
未经许可使用明星肖像用于医疗美容广告,是否侵害该明星的名誉权?爱美公司行为构成对王某肖像权的侵害。关于是否侵犯名誉权,爱美公司未经证实即在其网站发表有关“逆龄”“26年专注问题性皮肤调理……”“青春返程 美丽定制”等内容并配王某照片,足以误导相关受众群体,对王某造成不良社会评价,侵害王某名誉权。判决爱美公司断开链接、删除侵权照片、在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公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侵害了雷锋同志的人格利益,曲解了真正的雷锋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并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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