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441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李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与谢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导致谢某死亡。经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谢某于1958年3月出生,其母亲吴某现已年满85周岁。平邑县某村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谢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长期在外打工,以本人收入扶养其母亲吴某和作为一家的生活来源。平邑法院一审宣判后,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主要争议为,保险公司认为吴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谢某死亡时虽已64岁,但其尚有母亲吴某在世需要赡养,该赡养义务在道义上和现实需要上并不因年龄而减免,吴某因其子谢某死亡在情感和物质上产生缺失自然不存疑义,且收入状况和水平也不以年龄为评判标准,年满60周岁的人仍可以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本案中,受害人虽已年满60周岁,但并未享受养老待遇,一直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维持家庭生活,其母亲吴某已年满85周岁,无固定收入,由其儿子赡养合情合理。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然具备劳动能力,从事实际务工和劳作,因此仅按照年龄作为判断是否具备劳动能力的唯一标准,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在本案中依法支持吴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年满60周岁的老人,如其实际从事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应依法认定其具备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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