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奇虎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赵某
【被告】奇虎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系涉案图片的作者。奇虎科技公司系被诉侵权网站“www.so.com”的主办单位。点击“www.so.com”,进入360图片搜索页面,输入涉案图片所在文章的标题后点击“搜索”,在页面显示的搜索结果中,第一行第一张缩略图与涉案图片在视觉上相似,该缩略图下方有“广告”标识。点击该缩略图,即跳转至“携程旅行”网站页面。公证内容显示,奇虎科技公司具有通过关键词精准锁定目标客户的广告推广模式。赵某向法院主张奇虎科技公司以向公众提供缩略图方式实质替代了涉案图片,侵害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奇虎科技公司辩称涉案缩略图来源于赵某发表的涉案文章,其出现在广告位系奇虎科技公司技术自动抓取,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且搜索关键词不同,展示的缩略图亦不同,二者之间并非绑定关系,具有随机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虎科技公司提供被诉侵权缩略图服务不是为了自身使用,而是便于用户快速检索,为用户展示搜索结果。特别是,被诉侵权缩略图本身在视觉上与涉案图片在尺寸、大小、清晰度上有明显差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缩略图可以复制或下载,加之赵某取证时搜索的是涉案文章标题而非涉案图片名称,不应认定被诉侵权缩略图实质替代了赵某向公众提供涉案图片。赵某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奇虎科技公司不合理损害了其对涉案图片的合法权益。赵某主张奇虎科技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平台利用缩略图提供服务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例。搜索引擎平台利用图片嵌入广告的功能,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既是新的技术问题也是新的法律问题,本案对厘清搜索引擎利用图片嵌入广告的法律属性具有借鉴意义。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奇虎科技公司使用涉案缩略图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范畴。结合案件事实,被诉侵权缩略图与涉案图片在尺寸、大小、清晰度上有明显差异,被诉侵权缩略图亦不可以复制或下载,且赵某取证时是通过检索文章全名而非图片名称获得缩略图,因此从著作权法意义上讲,涉案缩略图并不构成对涉案图片的“实质性替代”,不构成侵犯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当然,奇虎科技公司通过缩略图嵌入广告为第三方导流并获取利益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经法院充分释明后,赵某仍坚持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进行诉讼,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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