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婚前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后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按揭贷款的本息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离婚时,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并按揭贷款,房屋已在婚前交付,该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参与还款只是偿还欠银行的债务,并非支付房款,不能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务。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银行贷款,应返还一半给配偶。房屋权属证书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不动产物权登记只是一种公示行为,不影响房屋的实际归属。第二种意见同意诉争房屋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认为不宜作为债务处理,应考虑房屋的实际增值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折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房屋权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特殊情况下,如果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一方只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另一方也支付了部分房款,之后再取得权属证书,那么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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