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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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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价款结算时发包方拒绝补付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案
    日期:2015-02-15 点击:497次

    工程价款结算时发包方拒绝补付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案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建筑安装任务等,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有提供施工所必要的设计图纸、给付工程款,包工不包料的,要保证供应施工所需要的建筑材料。承包方和发包方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都是违约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发包人停建应赔偿损失
    日期:2015-02-15 点击:249次

    发包人停建应赔偿损失首先,应当由B公司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建筑公司的损失,将积压的材料和构件按实际价值买回;其次,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第三,赔偿市建筑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损失,如支付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等;第四,赔偿因中途停建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机械设备调迁的费用等;第五,支付合同约定的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 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日期:2015-02-15 点击:258次

    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条件,既然该承包工程为平整土地工程,发包人在施工之前应负责将土地征用事宜办理完毕。而发包人不仅没有办妥土地征用手续,没有为承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而且也没有通知承包人暂不能如期开工,致使承包人按期开始施工时受到当地群众阻拦,推土机无法进入施工场地,窝工328个台班日。

  • 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日期:2015-02-15 点击:284次

    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学与建筑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并且约定了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事故发生时尚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建筑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无偿修复倒塌的宿舍楼。而对于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即被侵权者,建筑公司是侵权行为人,是加害者,建筑公司以建设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为由拒绝赔偿没有任何依据。

  • 工程施工要符合质量规定要求
    日期:2015-02-15 点击:248次

    工程施工要符合质量规定要求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捐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条件
    日期:2015-02-15 点击:166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条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 总包与分包有连带责任
    日期:2015-02-15 点击:361次

    总包与分包有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所以本案判决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日期:2015-02-15 点击:307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 施工合同条款必须完备
    日期:2015-02-15 点击:180次

    施工合同条款必须完备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

  • 重大项目必须按规定签定合同
    日期:2015-02-15 点击:190次

    重大项目必须按规定签定合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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