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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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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房屋买卖法律常识问答
    日期:2015-02-21 点击:176次

    房屋买卖法律常识问答《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②房屋的建筑面积。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 小产权房为什么应该合法化
    日期:2015-02-20 点击:149次

    小产权房为什么应该合法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同样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依然受到极为苛刻的限制,即只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才可以流转。

  •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及其诉讼程序问题探究
    日期:2015-02-20 点击:154次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及其诉讼程序问题探究物业管理服务应以产权人明确的产权为基础,但是近年来为住宅小区内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小区配套服务的房产、设施设备、道路、场地等权属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争议也极大,影响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责、权、利难以界定的情况下,给物业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 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5-02-20 点击:180次

    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违约方在缔约时可否以及应否预见到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与法律是否规定了并进而广为宣传违约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关。如果法律针对若干种合同设置了违约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广泛地进行宣传,至少在理论上就推定每位民事主体都了解该项法律制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也能够预见到违约给相对人造成的精神损害。

  • 论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日期:2015-02-20 点击:196次

    论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和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无过失责任不是绝对责任,行为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主张抗辩,只不过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抗辩。

  • 论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必要性
    日期:2015-02-20 点击:204次

    论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必要性 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即在于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出于等价有偿、公平等基本理念,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因意外因素造成的不可预料的合同利益的损失,旨在衡平双方当事人的风险负担,体现了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人类所追求的正义价值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 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日期:2015-02-20 点击:225次

    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违约表现形式不同。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 流质条款效力论
    日期:2015-02-18 点击:639次

    流质条款效力论保护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该观点认为担保物权人本来只能在受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就担保物交换价值优先受偿,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后的剩余部分应返还给担保人,并作为担保人的责任财产,确保其他债权人受偿。如果法律允许流质条款,担保人和担保物权人就可能恶意串通,通过订立流质条款这种合法的方式,逃避担保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浮动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
    日期:2015-02-18 点击:236次

    浮动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浮动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只需对抵押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无需详列抵押财产清单;在抵押财产发生变更时,无须办理浮动抵押权变更登记;在确定事由出现后,应当办理确定登记,将浮动抵押登记转为固定抵押登记,列明浮动抵押权确定时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 缔约过失责任与诚信原则的适用
    日期:2015-02-18 点击:201次

    缔约过失责任与诚信原则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契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磋商行为本质上已构成了一种法律行为, 尽管当事人意欲订立的契约后来并未成立, 但在缔约之际的磋商行为使得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准备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类似契约的性质, 而缔约过失责任不过是违反此法律关系的后果, 因此, 缔约过失行为本质上应视为违反约定的“先契约义务”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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