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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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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责任
    日期:2015-02-11 点击:578次

    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责任第一类是挂靠者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其目的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开发单位的监督管理,通常挂靠者以被挂靠企业项目部、经理部或施工队等名义施工或经营,这类挂靠经营在实际中较为多见;第二类是挂靠者事先征得被挂靠企业同意或默许后,挂靠者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虽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是被挂靠企业名称,但在施工场所的公示牌上却标注挂靠者自己的名称,此类现象在挂靠经营中并不多见;第三类是挂靠者采取模糊的办法,在与第三人发生经济往来时,既不表明是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也不表明是在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此类挂靠经营也不常见。

  • 业主拒交物管费是否有理
    日期:2015-02-10 点击:238次

    业主拒交物管费是否有理在目前的物业管理纠纷中,有不少是由于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引起的。当然,业主拒交管理费各有原因,但官司打完,业主败诉的却不少。为使大家能够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特选择了实践中几类最有代表性的案件,希望您能从中得到启示。

  • 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或是雇佣关系
    日期:2015-02-09 点击:333次

    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或是雇佣关系所谓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沙明星提供建房材料,被告沙永全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修建工作,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建房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对此合同的真实性双方都没有异议。但是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由被告沙永全自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 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案例评析
    日期:2015-02-09 点击:224次

    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案例评析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雇员的工作对于雇主而言是“可为而不为”,即雇员所从事的工作不需要任何专业技能,雇主将其自身可以完成的工作交由雇员完成。具有以下特点:对完成工作的主体无特殊要求;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活动;行为具有连续性;按时间长度衡量报酬且发放时间固定;雇员对雇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 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
    日期:2015-02-08 点击:360次

    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中国人民银行最早关于贷款利率管理的规章是1991年1月1日起实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逾期贷款规定的条文是:“第九条 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 违约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并存
    日期:2015-02-08 点击:403次

    违约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并存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支付不能并存适用。违约金具有补偿性,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是合同中的条款之一,不具有独立性,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违约金条款也归于消灭,王某当然不能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解除合同与违约金的支付王某只能择一行使。

  • 我国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初探
    日期:2015-02-08 点击:360次

    我国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初探免责事由不但可以使当事人认识法律风险,而且可以使他们有效地预防风险,最终在法律上赢得主动权。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期望通过免责制度的设立,弥补法律责任制度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最终实现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追求的法治理想:公正、秩序、个人权利、自由以及效益。

  • 违约责任的的形式及免责事由
    日期:2015-02-08 点击:336次

    违约责任的的形式及免责事由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日期:2015-02-08 点击:299次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我国合同法除了对协议解除规定的不够具体外,对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解除时能否赔偿,及赔偿范围的大小也未作明文规定,这不符合国际立法潮流,也不适应现实需要。所谓情势变更原则,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在实践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日期:2015-02-08 点击:218次

    合同解除在实践中存在的几个误区人们对于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诸多认识误区,以致实践中出现一些习以为常却不符合合同解除原理的错误做法,从而严重妨碍了合同解除在实践中的正确实施,并影响到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解除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必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几个误区进行理论分析,澄清其缘由,指出其错误,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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