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合同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专栏:北京合同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工程承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纠纷律师,加工承揽违约损害赔偿,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违约金违约责任承担等。
浅析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先受偿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如何理解后合同义务保密的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保守在合同订立、履行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如在技术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未经委托人许可,研究开发人不得泄露有关技术数据和技术资料。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如果擅自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就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规定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仍然要承担保密义务是十分重要的。
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探析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是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具备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外,成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相反,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则不能于成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拖欠建设工程款的成因及后果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居第二位。许多地方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普遍采取城市负债建设的发展模式,其中一些项目盲目攀比或不顾实际需求的重复建设,这些工程往往出现拖欠工程款问题,而且还在不断产生新的拖欠。不少政府投资工程是“三边工程”,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就立项或开工。结果有的项目不仅成了烂摊子工程,而且无法支付建筑企业的工程款。由此可见,要解决拖欠建设工程款的问题,必先治“本”,即从各级地方政府入手。
浅谈担保行为中的挪用公款问题质押担保形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转移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其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由于质押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因而,以公款为个人提供质押因丧失占有权而同时丧失了使用权、限制了处分权。此种行为更明显符合挪用公款行为。
浅谈动产抵押登记之公示效力所谓在动产上打刻抵押标记或贴标签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未必可行。因为并不是所 有的动产上都可以打刻抵押标记。如一块手表,一件古董。就算是能够打刻,也无法防止抵押人的销毁。而贴抵押标签的方式则更易为人所清除。而通过刑罚的制裁来加大抵押人的违法成本,从而抑制抵押人违法行为的方法,虽然有所成效,但毕竟属于消极的对策,并不能 对第三人构成积极的保护,第三人遭受不测之危险依然存在。
对合同解除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在合同解除的标的问题上,如果将协议解除纳入其中,解除的标的就不能只是有效合同,我国学者多认为合同解除的标的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各方完全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结束该类合同效力的不确定状态。没有任何理由将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排除在协议解除的标的范围之外,而且通过协议调整当事人间业已存在的法律状态,安排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其他方式更能体现合同法的意思自治理念,更应该得到提倡。
盗用他人房产证抵押担保是否有效本案中信用社未要求抵押人娄某提供同意抵押的证明书,也没有对抵押物进行核实。就与陈某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损害了娄某的合法权益。由于信用社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造成该抵押无效的后果应由信用社自行承担。信用社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依法追究王某与陈某越权代理给信用社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设立抵押须经审批才有效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确发现存在一些该报批而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抵押合同。对此,应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当然有些是基于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不知道应当先履行报批手续而未报批的;有些却是为了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视国有资产为儿戏,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因此严把审查关成为审判人员不可懈怠的责任。同时,奉劝那些弄虚作假者,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奉公守法才是一个公民应恪守的行为准则。
试论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契约自由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原则,按照传统观点,契约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意思表示一致则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当事人用明示或默示的方法表现或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细节内容,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完全独立地使其意志达成一致;二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协商或至少可以协商。但格式合同的出现却使上述契约自由的两上基本点与现实的距离拉的很远。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