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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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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效力
    日期:2015-04-17 点击:206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效力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

  • 关于借用合同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5-04-17 点击:587次

    关于借用合同问题的探讨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 浅析旅游消费合同
    日期:2015-04-15 点击:249次

    浅析旅游消费合同权利和义务是旅游消费合同的核心内容,要处理好此中特殊合同债的关系,就必须协调好经营者和游客之权利、义务关系。鉴于旅游是一综合性产业,涉及到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旅游景区等多个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关系,每个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特点都各有不同,我们必须慎重对待旅游消费合同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规定,即维护旅游者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以保证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 浅论储蓄合同纠纷中权利的公平保护
    日期:2015-04-15 点击:175次

    浅论储蓄合同纠纷中权利的公平保护储户存在过错造成损失引起的纠纷。此种情况具体是指储户的身份证、存折(或储蓄卡)被盗致使存款被冒领或储户不慎泄漏存折(或储蓄卡)存储的信息致使他人套卡冒领存款而引发的储蓄合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以金融机构没有正确或充分履行对身份证和持证人一致性的审查义务,或在套卡情况下金融机构没有识别出伪造的储蓄卡,判决金融机构承担责任。实际在这些纠纷中,是储户都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对自己证件和相关信息的保管,因储户自身过错导致的存款损失,金融机构可以因此而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

  • 小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日期:2015-04-15 点击:189次

    小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以上两种学说虽从不同角度定义的,两者在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规定及补救程度上不同,前者主张权利人只能选择一项行使,即使该项请求权因得到实现以外的原因而消灭,也不能再选择另外的请求权,其实质为选择性竞合;后者给予权利人充分补救,其最终结果是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两者也有共同点,即均排斥加害的双重负担,禁止受害人同时使用两种责任,得到不当之利。

  • 当前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和建议
    日期:2015-04-10 点击:228次

    当前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和建议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住房商品化,物管纠纷是伴随着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市场化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新类型案件。近几年来,人们对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带动房地产开发业不断升温,各地房源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房价也不断翻新,随之而来的是购买房屋后引起的物管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这种趋势在各地法院都已普遍地表现了出来。

  • 小产权房转让纠纷法律探讨
    日期:2015-04-10 点击:199次

    小产权房转让纠纷法律探讨房产权即特定主体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而所有权属物权的范畴,故房产权亦属于物权的一种。房屋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俗成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解释。简单说来,国家发产权证的房屋叫大产权房;而国家不发产权证,由乡镇政府甚至村委会发证书的叫小产权房,又叫乡产权房。

  • 试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及实体责任的承担
    日期:2015-04-10 点击:205次

    试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及实体责任的承担因此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论怎样约定,都是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这是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而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即内部合同的约定不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仍应由建筑企业来承担。但建筑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合同进行追偿。

  • 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5-04-07 点击:280次

    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张某、刘某双方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理由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必须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机动车买卖须查验有关证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应推知张某知道车辆的违法情况。因为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张某可以不当得利要求刘某返还价款

  • 论合同效力
    日期:2015-04-04 点击:294次

    论合同效力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合同能否生效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比较特殊,合同订立以后,合同并不当然的生效,也不当然的无效,它的效力因一定的辅助行为的实施或一定事实的出现而确定,在确定之前,这种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效力待定合同一般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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