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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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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空置,业主有权减交物业费
    日期:2023-07-07 点击:33次

    房屋空置,业主有权减交物业费本案中,丁某的房屋属于普通住宅,其购买并接收房屋后,未对该房进行装修,所谓“居住”更无从谈起,该房处于空置状态,让其全额交纳物业费显失公平。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最高不得超过60%。因此,丁某主张减交物业费的抗辩应予支持。本案纠纷属于典型的房屋空置情况。

  • 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
    日期:2023-07-06 点击:51次

    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满足了社会多元融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高利率、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发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自2015年起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就已超过离婚案件,近年虽呈下降趋势,但至今依然位居所有民事案件案由首位。

  • 购房人仅签订认购书的情况下是否满足《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
    日期:2023-07-04 点击:32次

    购房人仅签订认购书的情况下是否满足《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本案购房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签订了《认购书》,该认购书具备案涉房屋位置、房号、面积、单价等主要内容,且购房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故该《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明知存在风险而签订合同不能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
    日期:2023-07-02 点击:36次

    明知存在风险而签订合同不能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行政法规禁止在风景名胜区采矿,当事人甘愿冒风险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后政策下发导致探矿权不能延续,此种风险属于商业风险,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的规定解除合同。法律只保护法律风险不保护商业风险,商业风险自行承担。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
    日期:2023-07-02 点击:52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满足了社会多元融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高利率、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发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自2015年起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就已超过离婚案件,近年虽呈下降趋势,但至今依然位居所有民事案件案由首位。

  •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17个裁判观点
    日期:2023-06-30 点击:33次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17个裁判观点债务人以其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抵偿债权人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故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 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该如何认定?
    日期:2023-06-20 点击:56次

    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该如何认定?虽然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但为了避免日后在债权转让后产生争议,债权人或受让人在债权转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最好采用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的方式,以减少诉讼纠纷。

  •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06-20 点击:48次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认定本案中二被告主张已向王某偿还的五万元是是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借款偿还时二被告与王某并未约定这五万元的性质,故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二被告清偿的是381325元本金产生的利息。

  • 考高分,无捷径,高考培训中也有法律风险
    日期:2023-06-19 点击:35次

    考高分,无捷径,高考培训中也有法律风险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些高考教育培训机构为了招揽学生进行夸大宣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学生家长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与其订立合同。

  •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可行使主债权及担保物权吗
    日期:2023-06-19 点击:105次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可行使主债权及担保物权吗适用民法典第524条时,尤需关注的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系对“合法利益”的理解,无约定情形下,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属民事行为,而“法无禁止即可为”系针对民事行为一般规则,由此,对“合法利益”应从宽理解,即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目的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限,只要第三人不是基于非法目的或利益履行债务,即应认为第三人具备代为履行的“合法利益”,如此,更有助于实现鼓励履行债务的民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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