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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突如其来的“开门杀”,责任谁来担?
    日期:2024-07-27 点击:31次

    突如其来的“开门杀”,责任谁来担?本案核心在于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该条款明确了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这体现了交强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即保护交通事故中的无辜受害者。乘客虽非直接驾驶者,但其开门行为作为车辆使用的一环,同样可能导致第三人的损害,因此不应被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日期:2024-07-27 点击:11次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应具有日常性、继续性、隶属性、管理性等特征。

  • 停放的车辆被交通事故车辆连累碰撞,停放车辆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日期:2024-07-27 点击:20次

    停放的车辆被交通事故车辆连累碰撞,停放车辆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 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适用研究
    日期:2024-07-27 点击:18次

    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适用研究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纠纷是劳动人事争议中的重要案件类型,妥善解决与否直接关系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落实。审判实践中,存在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性质认定不一、工伤认定难、缴纳社会保险难等问题。面对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纠纷裁判规则可作出如下调整:首先,此类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适用劳动基准。

  • 家具交付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是否还能维权?
    日期:2024-07-27 点击:26次

    家具交付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是否还能维权?家具材质受制于检验方法等因素限制,甲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出具有公信力的检验结果,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员工的验收仅是对家具外观及数量的检验,乙公司不能以检验异议期内甲公司未对家具材质提出异议为由,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 校园欺凌父母责任及其法律规制
    日期:2024-07-16 点击:21次

    校园欺凌父母责任及其法律规制校园欺凌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家庭教育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对校园欺凌的有效防治至关重要。但由于相关立法尚不完善,父母对自身家庭教育责任的认识偏差、校园欺凌治理的家庭教育职能弱化、父母怠于履行管教义务的法律责任虚置等成为制约校园欺凌治理的重要因素。

  • 消费品“以旧换新” 踩坑怎么办
    日期:2024-07-16 点击:21次

    消费一头连着宏观经济,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在一新一旧之间,蕴含着扩大内需、激发市场活力、助力节能环保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本文将就消费品以旧换新的政策法规、流程规范及司法实务中的裁判规则进行介绍。

  • 线上应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日期:2024-07-16 点击:14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对其存在用工,则已经初步完成证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果抗辩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则要提举反证证明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足以排斥劳动关系的用工关系。

  • 小心!“美丽”也有消费陷阱
    日期:2024-07-15 点击:21次

    小心!“美丽”也有消费陷阱李大姐出具承诺书的目的,是为了接受免费赠送的6次“头部穿梭唤能”服务,来巩固服务效果或追求最好的服务效果。结合承诺书上下全文的语境逻辑,按照一般意义的理解,承诺书中“已达到最好效果”处的“已”字含义实为为了实现目的的“以”。

  • 用人单位能单方决定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吗?
    日期:2024-07-15 点击:23次

    用人单位能单方决定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吗?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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