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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空调外机平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包含空调外机平台在内的共有部分
    日期:2023-11-25 点击:14次

    空调外机平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包含空调外机平台在内的共有部分积极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检查并消除隐患,未尽到必要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对空调外机平台的使用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并不能以此推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日期:2023-11-25 点击:15次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构成要件须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搁置物”本身不可能发生脱落、坠落,发生脱落、坠落的是“建筑物、构筑物”的“构成部分”,如砖瓦、玻璃、栏杆等。“搁置物”“悬挂物”应依社会生活经验解释,如窗台搁置的花盆、阳台悬挂的食品、晾衣杆、衣架等。“其他设施”指广告牌、路灯等也可能发生脱落、坠落。

  •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诉王某某、张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日期:2023-11-25 点击:11次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诉王某某、张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本案是因排放废水污染水体和土壤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有别于普通环境侵权诉讼及社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类型诉讼。大气、水、土壤污染是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反映最为强烈的环境问题,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 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留同行亲属处理事故,是否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日期:2023-11-25 点击:16次

    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留同行亲属处理事故,是否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不主动承担责任,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逃离了现场,之后为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让他人顶罪,虚假作证,严重干扰案件侦破,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 交通肇事行为的顶替者,构成犯罪的,可认定为包庇罪,被顶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
    日期:2023-11-25 点击:9次

    交通肇事行为的顶替者,构成犯罪的,可认定为包庇罪,被顶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

  •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后可以直接改变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日期:2023-11-25 点击:9次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后可以直接改变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未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作出认定的,应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日期:2023-11-25 点击:7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未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作出认定的,应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 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各自过错比例
    日期:2023-11-25 点击:7次

    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各自过错比例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以运用“优者危险负担” 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 请事假未批不上班构成旷工吗?
    日期:2023-11-23 点击:12次

    请事假未批不上班构成旷工吗?公司表示自2021年3月起赵一龙开始请休事假,考虑到其照顾家人的情况,公司对其前期提的事假均已批准,但赵一龙所在的销售岗位不能空缺太长时间,沟通后赵一龙称无法到岗;员工请休事假,影响生产和服务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拒绝;沟通应当是正向积极地,赵一龙从未告知公司预计4月底可以回岗工作的正面信号,其公司认为赵一龙可能一直休事假;因赵一龙的旷工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其公司依法解除与赵一龙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日期:2023-11-23 点击:12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当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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