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周书春在学校被汪金追逐、推倒受伤,对汪金的侵权行为,其监护人汪磊、韦鸿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实验学校对到校学生未尽管理之责,故对周书春在学校受到的伤害,应承担相应责任;周书春对自身损失无责任。
燃放烟花造成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对于焦点1,从原告及其同事和被告吕某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所购买的礼花弹系被告吕某所销售,对于礼花弹的来源,被告吕某当庭陈述系其从被告XQ公司直接购买,虽然被告吕某并未提供其与被告XQ公司间发生往来的相关证据
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范围能否进行扩大解释原告为该车辆投保的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该保险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过程中客运人的合法权益,该保险合同中也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限于旅客,且明确约定了旅客的定义。原被告双方虽另作了特别约定即投保了驾驶员座位险,但柴媛媛在上述事故发生时既不是该保险合同约定的旅客,也并未乘坐在驾驶员座位,故上述事故不属于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对保险理赔协议是否存在应撤销情形的认定关于赔偿协议是否为保险公司欺诈交通公司订立的问题。虽然公估公司没有在交通公司签署赔偿协议前向其交付公估报告,但仅是张某陈述保险公司建议不给公估报告,保险公司对此陈述并不认可,仅凭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公估公司、保险公司恶意欺诈交通公司签署赔偿协议。
用人单位调换工作岗位应当具备合理性应确定用人单位调岗的合理性。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实务中要注意把握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生存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
交强险重复投保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一辆机动车只能购买一份交强险,但由于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前后保险期间重合、车辆交易过程中保险手续衔接不当等原因,实践中时常出现一辆机动车存在两份交强险的情况,此时保险人该如何承担保险责任,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保险公司应否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只有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被保险人,只要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都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势必造成大量被保险车辆出事故后得不到理赔。
本案是否构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赔偿所谓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的临时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的法律行为。本案中,原告为被告装卸玻璃是出于潘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是以承揽被告张某玻璃加工业务并收取费用为目的的,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具有义务帮工的特征,原告在装卸玻璃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应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不属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的范畴。
非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之第三人保险,性质上是填补损害保险。《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旅游商品经营者怠于履行告知义务构成消极欺诈关于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否得到另行赔偿的问题,《消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双倍索赔“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是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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