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的风险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被查证后用人单位不仅要为职工补足差额,还要缴纳滞纳金,甚至面临职工借此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以及相关罚款等。实在是得不偿失。
退休教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是否能继续领取退休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醉驾逃逸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如何处理?公诉机关仅指控危险驾驶罪而未指控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宜径行改判为妨害作证罪。对未指控的事实,即使与已指控的事实有关联,人民法院也不能超出指控范围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否则便违背了刑事诉讼中诉审同一的原则,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5个典型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梳理与评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发生的纠纷,解决劳动争议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最高院发布的第32批指导案例整理汇编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类裁判观点,以供参考。
未经年审的机动车是否属于保险免赔事由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及时进⾏年检会增加风险发⽣的概率,但也不必然表⽰机动车⼀定存在安全隐患,故将其作为免责事由有以偏概全、矫枉过正之嫌,应当对其适⽤加以合理限缩。
交通事故受害人从事多份工作,如何确定误工费标准?法院认为,原告谭某因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使无法正常工作,损害后果与侵权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贺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谭某的误工损失。本案中,原告谭某的实际收入由一份固定工作收入和多份兼职会计工作收入组成,应当按原告实际损失,即原告近3年银行流水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被“无主”线路电击击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触电事故发生的起因系保安公司的监控线路下垂导致车辆通行障碍,保安公司对监控线路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供电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产权人,对其供电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对可能影响其供电安全的情况作出防范处理。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识别判断通电线路及其危险性,在遇到线缆故障的时候,擅自操作,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减轻某供电公司和某保安公司的责任。
用低价白酒冒充名酒并销售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现实生活中,假酒问题备受关注,对于销售假酒行为的认定也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近日,“观点·案例”版以“以低价白酒冒充知名白酒销售如何定性”为主题,邀请理论与实务专家进行深入研讨,极具现实意义。专家的观点异彩纷呈,读后获益良多。在此,笔者就以低价普通白酒冒充高价知名白酒并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作进一步探讨。
工伤员工在仲裁期间不幸离世,用人单位是否仍须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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