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赔偿专题由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主栏目组成,内部设有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团、合同律师服务团。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损害赔偿项目。具体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其中侵权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等等;违约损害赔偿即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房产买卖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物业管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工程承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
侵权纠纷案审判实务问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无证房屋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时点关于案涉房屋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因案涉房屋系在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城市规划条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前建成,故案涉房屋虽无相关审批手续,但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补偿时应当参照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当地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从制定主体、制定时间、适用范围上看,均非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配套办法,故不应参照该该办法确定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
男童被烈性犬咬伤,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为:1.存在饲养动物损害他人的行为,并不要求系饲养人有意为之。2.产生了损害结果,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3.动物致害的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须以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过错为要件,适用该原则免除了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考虑到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对动物的控制力是最强的,应承担起管理动物的义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更加审慎地预见和防范危险发生。法官提示:动物饲养人应按规定饲养动物。对于养犬人来说,饲养犬只应符合当地养犬管理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系好犬绳,及时制止犬只的过激行为,防止犬只伤人。此外,人们在户外活动时,尽量避免抚摸、逗弄不熟悉的他人宠物,带孩子外出时,时刻注意让孩子与动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减少损害的发生。
老人在养老院被推倒,谁该担责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监护人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是监护人责任减轻的要件。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搭“顺风车”出车祸,家属要求车主赔偿,法院怎么判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分划定分两种情况:①搭乘人免费搭乘,车主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②搭乘人付费搭乘,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在洗浴中心滑倒,赔偿该怎么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为特定主体设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尽到注意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损坏,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在导致多人死亡的同一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的家属可以不考虑受害人年龄、收入、居住在城镇还是乡村等个体差异因素,按照同一侵权行为中“就高不就低”的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下发,试点省市内的当事人家属,可以按照各省市制订的试点方案,主张死亡赔偿金,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