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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老人在养老院被推倒,谁该担责

日期:2022-05-13 来源:- 作者:- 阅读:41次 [字体: ] 背景色:        

老人在养老院被推倒,谁该担责

这是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鲍某系年逾80岁老人,被告李某系残疾人,其因精神发育迟滞,受智能障碍影响,意思表示完全缺失,依法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武某为其监护人。原被告均入住在某养老院,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许,鲍某在养老院走廊活动时与李某相遇,鲍某在驻足停留后被李某转身单手推倒,鲍某倒地后受伤,养老院联系救援中心将鲍某送医治疗。经鉴定,鲍某伤残等级为九级,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因双方就该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故鲍某将李某、武某、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李某在养老院居住期间将鲍某推倒致伤,李某属于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意思表示能力完全缺失,事发时未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服务,故养老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案件情况,依法确定李某、武某承担70%的责任,养老院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李某、武某赔偿鲍某117662元,养老院赔偿鲍某50426元。判决作出后,李某、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监护人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是监护人责任减轻的要件。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文是对委托监护损害责任的规定,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分担责任的新规则。

该条对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了吸收与借鉴,该意见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89条对受托监护人的责任作出了调整,受托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有过错的,不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中,武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故李某与武某应共同向鲍某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作为受托监护人,其虽然尽到了救助义务,但是其养老院管理中存在功能区区分不完善、公共区域人员看护照管不到位的问题,故综合养老院过失程度以及后果原因力大小,综合认定养老院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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