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被烈性犬咬伤,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张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学校及小区路边违反规定遛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将冯某肚子咬伤。后冯某在丰台某医院接受治疗。冯某父母表示冯某因此事受到惊吓刺激,无法安睡,致使学习成绩下滑,跆拳道、绘画补习班也不能正常上课。尽管打了狂犬疫苗,仍然无法实现百分之百保障,对未来的影响仍是未知。故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赔偿冯某医疗费1600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1600元、营养费2500元、就医伙食费170元、财产损失130元、补习班损失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张某饲养的烈性犬造成冯某损害,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冯某主张的医疗费,于法有据,具体数额根据医疗费票据确认;关于监护人的护理费,因冯某并未提交证据,法院根据冯某就医的时间、次数,参照市场护工价格酌情确定;关于交通费,根据冯某就诊的距离、次数,结合冯某提供的证据酌情确定;关于营养费,法院根据冯某的年龄、伤情酌情确定;关于就医伙食费、财产损失,张某同意给付,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补习班损失费,冯某未能提供证据,张某对此亦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冯某年龄较小,被犬只伤害对其心理会造成一定影响,法院酌情确定为2000元。故判决张某赔偿冯某医疗费1597元、护理费85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就医伙食费170元、财产损失1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释法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为:1.存在饲养动物损害他人的行为,并不要求系饲养人有意为之。2.产生了损害结果,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3.动物致害的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须以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过错为要件,适用该原则免除了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考虑到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对动物的控制力是最强的,应承担起管理动物的义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更加审慎地预见和防范危险发生。
法官提示:动物饲养人应按规定饲养动物。对于养犬人来说,饲养犬只应符合当地养犬管理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系好犬绳,及时制止犬只的过激行为,防止犬只伤人。此外,人们在户外活动时,尽量避免抚摸、逗弄不熟悉的他人宠物,带孩子外出时,时刻注意让孩子与动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减少损害的发生。
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范围不仅限于犬只,还包括各种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动物,比如猛兽、猛禽等。烈性犬是人们在平时的生活中较常见到的危险动物,饲养人常因爱宠对己忠诚又温顺忽视了其危险性,从而给他人带来风险,故本条专门将烈性犬列举为危险动物的代表,从而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和警惕,伺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更严格的社会责任。
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规定的区别:因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高度危险性,民法典第1247条与第1245条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区别点在于,危险动物饲养人不能依据第1245条后段“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请求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烈性犬饲养人应了解当地养犬规定,一般情况下,北京市城六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一般管理区,对烈性犬、大型犬应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三、其他特殊类型的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
1.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里的动物致害,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系动物园。与其他饲养动物致害承担的责任不同,动物园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动物园要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完成举证,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动物园饲养动物与普通人饲养动物区别在于,动物园以特定方式将动物的活动范围限制在隔离区,设置隔离措施确保参观者的安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促进动物园重视园区管理,合理保护动物,发挥专业能力防范危险,防止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
法官提示:动物园首先应该尽到告知义务,明示哪些行为允许、哪些行为不允许,并配备儿童能够识别的图文警示标志;其次,动物园应定期巡视,发现游客擅自翻越、穿越护栏等应及时劝阻;最后,定期维护场馆设施、设备,确保没有安全隐患。游客亦应遵守游园规定,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2.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的动物,是指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动放弃所有权的动物。逃逸的动物,是指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因意志以外丧失占有的动物。无论是主动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均加剧了动物对他人、社会的危险性,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文明饲养动物,不仅要管理好动物,更要爱护好动物,要善待动物,不虐待、遗弃动物,如果确实因故需放弃饲养,也请为它找到下一个更温暖的家,做一个负责任的好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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