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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在洗浴中心滑倒,赔偿该怎么算

日期:2022-04-18 来源:- 作者:-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洗浴中心滑倒,赔偿该怎么算

张先生在洗浴中心淋浴时滑倒受伤,后其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洗浴中心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张先生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4.3万余元。

案情简介

张先生称,其与朋友一起到洗浴中心洗浴。在淋浴时,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张先生支出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4万余元。洗浴中心未在洗浴区设立警示标志,淋浴处也没有铺设防滑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58万余元。

洗浴中心辩称,其公司已经停业,张先生是否在店摔倒受伤无法核实。另外,大堂设有温馨提示牌,洗浴区内设置有“小心地滑”警示牌,淋浴处铺设的是防滑地砖,拖鞋也是防滑拖鞋,且配有服务人员,其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张先生为证明其在洗浴中心摔倒的事实及损害后果,提供了该洗浴中心VIP卡及当天消费记录、医院就诊病历与鉴定意见书。同时,张先生申请朋友杨先生、许先生出庭作证,上述证人证明,张先生在洗浴中心洗浴时摔倒受伤,且洗浴区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铺设防滑垫。

洗浴中心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主张其在洗浴中心洗浴时摔倒受伤,针对该主张,张先生提供了VIP卡、消费记录、证人证言、就诊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先生的主张。而洗浴中心仅表示由于其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无法核实该情况,但未提供证据反驳张先生的主张。在此情况下,法院采信张先生在洗浴时摔倒的主张。

张先生主张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洗浴中心在洗浴区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铺设防滑垫。洗浴中心虽主张其已经设置警示标志,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于洗浴中心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从张先生自述的事发经过看,其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洗浴时容易发生摔倒的情况,应加以注意,但自身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法院判定张先生对本案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洗浴中心承担次要责任,酌情判定洗浴中心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为特定主体设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尽到注意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安全保障义务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但也非绝对的、无条件的,它是合理限度内的义务,应限于场所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主要体现在相关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尽到警示义务、危险发生后是否采取必要救助措施等。

本案中,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张先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洗浴中心未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对潜在危险未尽到预防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张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充分预见洗浴时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理应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个人安全无小事,安全防范靠大家。作为经营者,应把维护消费者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对潜在风险设备和区域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或警示标语予以提示,如遇损害发生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以防止损失扩大。作为消费者,应对周围环境充分观察,对有警示牌区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如遇意外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保存证据,以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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