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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赔偿专栏简介

诉讼赔偿专题由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主栏目组成,内部设有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团、合同律师服务团。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损害赔偿项目。具体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其中侵权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等等;违约损害赔偿即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房产买卖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物业管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工程承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

  • 供暖试压导致装修中的房子被“淹”,损失谁来担
    日期:2022-06-22 点击:125次

    供暖试压导致装修中的房子被“淹”,损失谁来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与有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委托监护的认定及赔偿责任
    日期:2022-06-18 点击:227次

    委托监护的认定及赔偿责任在委托监护关系中,受托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要看受托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受托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如确因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行为而导致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认定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时,亦应考量委托合同的有偿、无偿等因素,决定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 高空设施脱落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2-06-16 点击:102次

    高空设施脱落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和主体。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对高空设施存在管理瑕疵责任。

  • 钱某与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日期:2022-06-16 点击:189次

    钱某与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 关于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的承担
    日期:2022-06-15 点击:132次

    关于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的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还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可以看出,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行为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对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来说,如果要让其承担责任,仍然需要其有过错,只不过该过错无须受害人来举证。

  • 关于高空设施脱落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2-06-10 点击:106次

    关于高空设施脱落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和主体。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对高空设施存在管理瑕疵责任。

  • 2022年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日期:2022-05-25 点击:100次

    2022年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 校园侵权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正确认定
    日期:2022-05-24 点击:79次

    校园侵权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正确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现行民法典采取年龄、辨识能力双重认定标准,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年龄虽然在8周岁以上,但因智力、疾病等原因对事物缺乏基本认识和判断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侵权纠纷案审判实务问答
    日期:2022-05-21 点击:84次

    侵权纠纷案审判实务问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 无证房屋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时点
    日期:2022-05-14 点击:128次

    无证房屋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时点关于案涉房屋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因案涉房屋系在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城市规划条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前建成,故案涉房屋虽无相关审批手续,但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补偿时应当参照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当地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从制定主体、制定时间、适用范围上看,均非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配套办法,故不应参照该该办法确定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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