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赔偿专题由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主栏目组成,内部设有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团、合同律师服务团。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损害赔偿项目。具体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其中侵权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等等;违约损害赔偿即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房产买卖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物业管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工程承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
丈夫被宣告死亡,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该不该赔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在拟约时应穷尽不予赔偿的情形,并让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之外的其他意外死亡的情形均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本案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并不充分,保险单中对“意外身故”的概念及范围仅有一个笼统的、抽象的解释,未做出明确界定,而双方对其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群殴同学发布视频 校园霸凌伤人毁己《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更是注重人的精神本性与精神追求的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的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可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制猥亵等等。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利息损失的赔偿本院认为,德盛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其疏于对员工的管理造成损害而产生,而非其直接侵害李利华的利益所导致,在未经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责任的履行期限并不确定,利息计算缺少起算时间的依据。因此,本案中李利华关于德盛公司承担利息损失1918932.93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明确指出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救人牺牲者家属诉请被救者赔偿李林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吴娴而不幸溺亡,属见义勇为。本案虽然没有侵权人,但吴娴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不适用填平原则,故综合考量原告受损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4万元。吴娴搜救、打捞所涉费用亦作为补偿费用,不再进行抵扣。程婷、梅平、吴波三人的行为与李林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并非受益人,故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对于人身损害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撤销与否的问题,当事人多基于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申请撤销,此种情况应着重考虑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知识、经验、信息及经历差异是否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与客观实际存在重大差异,是否会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造成一方利益遭受较大损失,即当事人是否能够合理预估自己的损失,是否对内容、形式及后果存在重大分歧的意思表示瑕疵。
一女子拾得他人遗失物后故意损毁被判赔偿损失拾得他人遗失物主动归还,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如果拾得了他人的遗失物,要及时通知失主并返还物品;要是对失主信息一无所知,则应当将物品送交公安机关等部门;在归还之前,还要注意妥善保管。切记不要因为一时贪心而将拾得的遗失物据为己有,甚至故意损毁。否则,将会因为处理遗失物不当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若拾得人因保管遗失物支出了必要费用,则有权要求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支付相应的费用。
游客擅自滑雪受伤,自己也要担责虽然在宣传的广告用语中并不包括游客亲身体验滑雪,但三公司均未对夜场滑雪表演及游客戏雪内容进行说明,存在误导游客的情况,也未就活动安全注意内容进行详细告知,同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邓某、高某明知晚上滑雪存在较大风险,在滑雪场未开放无保护的情况下,擅自从破损围栏缺口处进入滑雪场滑雪,以致撞倒受伤,存在明显过错。
农村自建房出了安全事故谁负责作为房屋所有人,应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简单的农村自建房施工就无须考虑施工单位有没有资质的问题,若发生受伤事件,很可能会因选任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承建方,应当保障施工环境安全,及时检查施工所用的工具,对有技术操作要求的工具,应调查核实使用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同时,应尽量为自己的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
关于第三人介入侵权致旅客在境外受伤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是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内容,故如果当事人提起的系违约之诉,则不存在考虑补充责任的适用问题,而应转为审查相关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具体为哪一种类的合同、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是否作出了明确约定以及本案是否出现了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等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方式决定了补充责任人注意义务的大小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因此,在审查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过程中,应重点审查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在补充责任人可预见、可避免和可控制的范围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通常而言,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可预见性一定程度上与补充责任人注意义务的范围呈正比关系,即可预见性越小,注意义务越低;反之,则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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