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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限制规则

日期:2012-01-07 来源: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3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具体而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一般应受合理预见、减轻损害和责任相抵这三项法律规则的限制。

(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合理预见规则又称可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不可预见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合理预见规则起源于法国民法典,繁荣于英美普通法。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如债务人的履行并非欺诈时,债务人仅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可预见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公约》和《通则》均采用了此规则,《公约》第74条规定:“这种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通则》第7.4.4条则规定:“不履行方当事人仅对在合同订立时他能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可能因其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此规则,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该法条对预见的主体、时间作了具体规定,但法律对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并未明确,以致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认识不尽一致。

由于,合理预见是一个极富弹性的概念,法律对此判断标准未作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实务中,法官在承办此类案件时应采取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综合分析主体因素、合同标的、合同对价等若干具体因素,判断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当预见或能否预见。

一般情况下,应以理性第三人(社会一般人)的预见为依据,即以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考量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或能否预见。如果理性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就应视为违约方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不论违约方实际上能否预见。若违约方主张自己的实际预见能力低于理性第三人的,则应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加以证明,并可据此进行抗辩。

若受害人主张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高于理性第三人的,则应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加以证明。如果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或不足以证明违约方具有高于理性第三人的预见能力的,则应按理性第三人的预见能力来判断和认定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否预见或应当预见,以确保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

(二)减轻损害规则的限制。

减轻损害规则,亦称避免损失扩大规则,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对方当事人实际财产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其应对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失部分。

该规则已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合同立法和《公约》、《通则》所承认和采用,但各国使用的概念及法理分析却不尽相同。大陆法上对合同之债以过失责任为原则,不直接以受害人违反减轻损害的义务为标准,而要看其对于损失的造成是否有过失。英美法上则认为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是受害人一项义务。而《公约》和《通则》均采取了英美法的法理分析,如《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其不采用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通则》第7.4.8条第(1)款明确规定不履行方当事人对于受损害方当事人所蒙受的本来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的那部分损害不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亦将减轻损害(法律用语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确定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按此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受减轻损害规则的限制,须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

一是违约方违约后,受害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可得利益损失的扩大。受害人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这种损失扩大而未尽此项义务的,这是其自行承担扩大的可得利益损失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是受害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导致了可得利益损失的扩大。在这种情况下,遭受可得利益损失的受害人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换言之,违约方也有权拒绝受害人这种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责任相抵规则的限制。

所谓责任相抵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它不是简单的双方责任相抵,而是在确认当事人双方违约,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双方所应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适用该规则处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案件应注意的是,不能将当事人一方合法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作违约行为对待,而错误认定双方违约,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

例如,建筑公司因为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按约定的时间清理建筑场地,造成建筑公司不能按期入场施工,不能认为建筑公司构成迟延履行而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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