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保险金与残疾赔偿金有区别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日,杨某在某游乐园参加娱乐项目时从高处滑落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某游乐园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00000元;投保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每人保额10000元。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医疗费用10000元和残疾保险金50000元。杨某再次向某游乐园、某保险公司主张各项损失126944.64元。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杨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杨某残疾保险金50000元和医疗费用补偿10000元,已经履行保险理赔责任。二是杨某与某游乐园之间的侵权关系。某游乐园开设蹦床和旱雪项目,具有较高危险性,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客在运动游玩时的人身安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某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杨某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杨某在娱乐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义务,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某游乐园应赔偿杨某91951.3元。
【消费提示】残疾保险金与残疾赔偿金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前者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承担责任所给付的是残疾保险金;后者系由侵权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赔偿项目之一。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以某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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