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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

施某诉顾某等见义勇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23-11-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管理人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身损害,由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施某诉顾某等见义勇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见义勇为救助他人,与被救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因救助他人而导致身体受损,为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管理人救助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偿付管理人因伤造成的损失。

案例文号:(2001)通中民终字第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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